恒太照明(87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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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10-30 09:14
关联交易制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经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方[6] 关联交易定义 - 公司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与关联方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11] 交易原则 - 交易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并充分披露定价依据[12] - 交易应签书面合同或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12]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4]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特定情形股东应回避表决[14][15] 关联关系披露 - 董事与公司合同等有关联关系时,应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15] 交易审议 - 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需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等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6] - 董事长有权决定未达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为关联人则提交董事会[18] 担保规定 - 为关联方担保需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8] 金额计算 - 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已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再累计[18] 事前认可 - 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前需获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需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18] 表决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为关联方担保决议需无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通过[19] 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其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0] 信息披露 - 应及时披露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决议公告中披露表决及回避情况,如实披露合同相关事项[21] 免审议和披露 -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特定关联交易可免审议和披露[22] 子公司关联交易 - 控制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23]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期限为十年[25]
恒太照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10-30 09:14
制度情况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于202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后实施[2] 成员构成 -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2名为独立董事[6] 产生方式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产生[6]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6] - 会议前5日通知委员,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13][14] 文件保存 - 会议记录等文件保存期不少于10年[14]
恒太照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10-30 09:14
制度审议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28日经审议通过实施,无需股东大会审议[3] 人员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2名为独立董事[9] 产生与任期 - 委员由相关人员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9] 会议规则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提前5日通知,保存文件等不少于10年[18][19]
恒太照明: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3-10-30 09:14
股份转让与质押 - 控股股东等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或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主体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管理[3] -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4] -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4] -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3][4]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4] 交易审议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11]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9] - 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外)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75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10]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75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审议[2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25] - 交易涉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300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2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7] - 非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7]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对外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7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对外财务资助,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25] 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章程规定人数2/3、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情况,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2]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的需说明延期后日期[13] 董监高选举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1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主席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16] -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监候选人[16]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16]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得票数超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者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不足则不得当选[17][18]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8] 公司架构 - 董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连任[21] - 董事会由7名或8名董事组成,含2名或3名独立董事[21]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33]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31] 信息披露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33]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33]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34] 利润分配 - 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36]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80%[36]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40%[36]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20%[36] 其他 - 公司拟因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则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40] - 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39]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37]
恒太照明: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3-10-30 09:14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99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 ...
恒太照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10-30 09:14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94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运 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恒太照明 ...
恒太照明:内部审计制度
2023-10-30 09:14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88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 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下称"审计部")。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 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 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 ...
恒太照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陈龙全)
2023-10-30 09:13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83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陈龙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提名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陈龙全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江苏 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 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且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 能妨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已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
恒太照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3-10-30 09:13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97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 关规定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 ...
恒太照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姚国进)
2023-10-30 09:13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2] - 兼任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三家[6] - 在江苏恒太照明连续任职未超六年[6] 独立性限制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具独立性[4]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具独立性[4] 任职禁止情形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受处罚者不能任职[6] - 近36个月受交易所或股转公司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不能任职[6] - 过往任职连续两次未亲赴董事会会议或超半数未出席者不能任职[8] 候选人承诺 - 任职遵守法规,接受监管,确保履职[8] - 任职后不符条件将按规辞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