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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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理邻近迈向功能整合
南京日报· 2025-12-04 02:32
南京都市圈交通一体化发展成果 - 南京都市圈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总里程突破11万公里 已实现“县县通高速”目标 [1] - 都市圈内累计建成过江通道22处 较“十四五”规划初期增加4处 正朝各城市间2小时通达目标迈进 [1][2] 轨道交通建设进展 - 南京都市圈铁路总里程已达2996公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里程达591公里 较“十四五”初增加176公里 [1] - 已建成沪宁沿江高铁 宣绩高铁 宁句城际 宁滁线滁州段等4个项目 [1] - 北沿江高铁 宁淮城际铁路 南京经仪征至扬州铁路 宁马线 宁芜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等8个项目正在加快建设 [1] - 宁马市域(郊)铁路有望在2024年具备试运营条件 [1] - 南京至宣城铁路 扬镇宁马城际镇江至马鞍山段等项目前期工作正在推进 [1] 公路网络升级与优化 - 南京都市圈公路总里程约10.1万公里 其中高速公路里程位列全国都市圈第三 [2] - 对外省际高速网络不断完善 建成宁芜高速南京段改扩建 宁合高速公路改扩建等项目 宁盐高速 京沪高速扩容 合芜宣高速扩容等项目加快建设 [2] - 对内路网结构优化 宁滁高速南京段完成路面沥青铺设 G312宁镇段快速化改造 仪征—禄口机场高速等项目建设中 金湖—宝应高速公路 G205快速化改造等项目前期工作稳步推进 [2] 客运服务同城化 - 南京与毗邻各市(扬州 镇江 溧阳 宣城 马鞍山 滁州)及12个县区均有毗邻公交通达 县区公交线路覆盖率达91.7% [2] - 目前已开通71条毗邻公交线路 较“十四五”规划初期新增32条 [2] 低空经济协同发展 - 2024年都市圈成员城市签署《南京都市圈低空应用场景协同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 推动低空经济协同发展 [3] - 2024年1月南京和滁州在长三角首次实现跨市空域协同 10月镇江—南京禄口机场航线完成短途接驳试验飞行 [3] - 未来将从基础设施共建 空域资源互联 低空场景共育 公共航路共享四大方向推动都市圈“同享一片空” [3] 都市圈发展综合评价 - 根据《国家级都市圈高质量发展评价报告(2025)》 南京都市圈GDP总量和人均水平排名第二 协调发展指数排名第一 [3] - 整体已从地理邻近迈向功能整合新阶段 [3]
全国铁路建设再推进 前三季度投产新线968公里
新华网· 2025-10-17 13:49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 - 前三季度全国铁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937亿元 同比增长5.8% [1] - 投产新线968公里 有效发挥对全社会投资的拉动作用 [1] 铁路项目建设进展 - 沈阳至佳木斯高铁沈阳至白河段 襄阳至荆门高铁等一批新线开通运营 [1] - 合武高铁红安轨枕场应用自动脱模工艺设备 日均生产1000根轨枕 [2] - 黄百铁路贵州段纳拢隧道建设顺利推进 应对喀斯特地貌挑战 [2] - 广湛高铁江大联络线"四电"主体施工任务完成 进入开通运营攻坚阶段 [2] 铁路建设战略与展望 - 铁路建设聚焦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1] - 加快构建现代化铁路基础设施体系 持续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2] - 力争完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确保铁路"十四五"规划圆满收官 [2]
【政策解读】交通运输设施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3 01:43
耕地占用税政策 - 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1] - 符合条件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和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可享受减征优惠,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1][2] - 减税范围包括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两侧留地,公路线路主体工程及边沟,民用机场设施,港口船舶停靠区,航道水域通道,以及水利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压地 [2] 耕地占用税减税范围 - 铁路线路减税限于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两侧留地和防火隔离带,不包括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2] - 公路线路减税限于经批准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主体工程及边沟,不包括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 [2] - 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减税限于民用机场的起降、滑行、停放场所,港口减税限于船舶进出、停靠及货物装卸场所,航道减税限于水域内船舶安全航行通道 [2] - 水利工程减税限于经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等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用地 [2] 耕地占用税享受方式 - 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3] -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申报享受优惠并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 耕地占用税占地用途改变 -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且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需按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经批准的为收到批准文件当日,未经批准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当日 [4] - 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按改变后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4]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通过货币购进或自建方式取得的设备器具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单位价值不得超过500万元 [10][11] - 购进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0] - 以非货币形式购进的设备器具、虚假购进的设备器具或未实际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1][12] - 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能产生税会差异,后续年度需进行纳税调增,否则可能少计所得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