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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交通运输设施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8-23 01:43

耕地占用税政策 - 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1] - 符合条件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和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可享受减征优惠,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1][2] - 减税范围包括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两侧留地,公路线路主体工程及边沟,民用机场设施,港口船舶停靠区,航道水域通道,以及水利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压地 [2] 耕地占用税减税范围 - 铁路线路减税限于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两侧留地和防火隔离带,不包括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2] - 公路线路减税限于经批准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主体工程及边沟,不包括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 [2] - 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减税限于民用机场的起降、滑行、停放场所,港口减税限于船舶进出、停靠及货物装卸场所,航道减税限于水域内船舶安全航行通道 [2] - 水利工程减税限于经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等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用地 [2] 耕地占用税享受方式 - 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3] -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申报享受优惠并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 耕地占用税占地用途改变 -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且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需按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经批准的为收到批准文件当日,未经批准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当日 [4] - 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按改变后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4]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通过货币购进或自建方式取得的设备器具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单位价值不得超过500万元 [10][11] - 购进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0] - 以非货币形式购进的设备器具、虚假购进的设备器具或未实际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1][12] - 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能产生税会差异,后续年度需进行纳税调增,否则可能少计所得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