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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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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美国G.654.C光纤采取反规避措施
搜狐财经· 2025-09-04 04:11
反倾销措施裁定 - 美国光纤生产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向中国出口G654C光纤被裁定为规避反倾销措施 削弱现行措施实施效果 [2] - 现行反倾销措施自2011年4月22日起实施 历经2017年4月22日 2018年7月10日和2023年4月22日三次调整延续 最新实施期限至2028年4月21日 [2] - 2018年调整后美国公司适用反倾销税率为333%至782% [2] 反规避措施实施 - 自2025年9月4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适用于G654C光纤 [3] - 具体税率:康宁公司379%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33% 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782% 其他美国公司782% [3] - 反规避措施实施期限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 与现行反倾销措施到期日一致 [3] 产品范围与执行 - 适用反规避措施产品为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3] - 进口经营者自2025年9月4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的G654C光纤需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反倾销税 [3] - 决定依据为《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九条 《关税法》第五十四条及《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3]
商务部:9月4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现行反倾销
经济观察报· 2025-09-04 03:38
反倾销措施调整 - 商务部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构成规避行为 削弱现行反倾销措施效果 [1] - 自2025年9月4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现行反倾销税税率适用于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 [1]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调整征税范围 将G.654.C光纤纳入反倾销税适用范围 [1] 产品与贸易影响 - 涉及产品为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面临反倾销税调整 [1] - 美国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贸易模式改变被认定缺乏充分商业合理性 直接影响对华出口业务 [1]
突发!商务部最新回应
中国基金报· 2025-09-04 01:39
反规避调查裁决 - 商务部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向中国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构成规避反倾销措施行为 [3] - 裁定依据为美国出口商行为缺乏充分商业合理性并削弱现行反倾销措施效果 [3] - 该案系中国首起反规避调查案件 [4][6] 反倾销税调整措施 - 自2025年9月4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现行反倾销税税率适用于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 [3] - 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适用37.9%反倾销税率 [3] -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适用33.3%反倾销税率 [3] - 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及其他美国公司均适用78.2%反倾销税率 [3] 措施实施期限 - 反规避措施实施期限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 [3] - 该期限与对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到期日保持一致 [3] 调查程序背景 - 调查于2025年3月4日应中国国内企业申请发起 [4][6] - 调查过程依法依规开展并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 [4][6] - 调查结论基于证据显示美国出口商通过出口特定光纤产品规避现有反倾销措施 [4][6]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新华财经· 2025-09-03 17:09
核心裁定 - 商务部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构成对原反倾销措施的规避 [1] - 裁定依据为相关出口行为缺乏充分商业合理性且削弱现行反倾销措施效果 [1] - 自2025年9月4日起将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现行反倾销税率适用于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 [1] 调查背景 - 2025年3月4日应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启动反规避调查 [1] - 调查基于《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九条、《关税法》第五十四条及《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 [1]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作出调整征税范围决定 [1] 征税细则 - 康宁公司适用37.9%反倾销税率 [2] -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适用33.3%税率 [2] - 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及其他美国公司均适用78.2%税率 [2]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2] -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包含关税和反倾销税 [2] 实施期限 - 反规避措施实施期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 [2] - 截止日期与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到期日一致 [2]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调查的裁决
商务部网站· 2025-09-03 16:29
反规避调查裁定 - 商务部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向中国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构成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的规避 该行为缺乏充分商业合理性并削弱了现行反倾销措施效果 [1] 现行反倾销措施历史 - 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2017年4月22日延长5年 2018年7月10日调整税率为33.3%-78.2% 2023年4月22日再次延长5年实施期限 [2] 适用产品技术规范 -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光纤)具有1310nm窗口衰减0.3-0.4dB/km和色散系数0-3.5ps/nm.km 1550nm窗口衰减0.19-0.25dB/km和色散系数15-18ps/nm.km 主要用于高速长距离传输网络 归入税则号90011000 [3] - 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1550nm窗口衰减0.14-0.20dB/km且色散系数≤20ps/(nm×km) 同样归入税则号90011000 [5] 反规避税率执行 - 自2025年9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G.654.C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康宁公司税率37.9% OFS-费特公司33.3% 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及其他美国公司均适用78.2%税率 [5] - 反倾销税按海关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计税价格加关税和反倾销税为基数计征 [5] 措施实施期限 - 反规避措施自2025年9月4日起实施 至2028年4月21日截止 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同步 [6] 复审与法律救济机制 - 利害关系方可在实施期间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查反规避措施必要性 [7] - 对裁定不服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