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调查裁定 - 商务部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向中国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构成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的规避 该行为缺乏充分商业合理性并削弱了现行反倾销措施效果 [1] 现行反倾销措施历史 - 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2017年4月22日延长5年 2018年7月10日调整税率为33.3%-78.2% 2023年4月22日再次延长5年实施期限 [2] 适用产品技术规范 -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光纤)具有1310nm窗口衰减0.3-0.4dB/km和色散系数0-3.5ps/nm.km 1550nm窗口衰减0.19-0.25dB/km和色散系数15-18ps/nm.km 主要用于高速长距离传输网络 归入税则号90011000 [3] - 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1550nm窗口衰减0.14-0.20dB/km且色散系数≤20ps/(nm×km) 同样归入税则号90011000 [5] 反规避税率执行 - 自2025年9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G.654.C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康宁公司税率37.9% OFS-费特公司33.3% 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及其他美国公司均适用78.2%税率 [5] - 反倾销税按海关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计税价格加关税和反倾销税为基数计征 [5] 措施实施期限 - 反规避措施自2025年9月4日起实施 至2028年4月21日截止 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同步 [6] 复审与法律救济机制 - 利害关系方可在实施期间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查反规避措施必要性 [7] - 对裁定不服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调查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