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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日报· 2025-12-22 23:33
法规颁布与实施 - 河南省新修订的《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12月4日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 新条例施行后,1997年4月4日通过的旧版《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34] 法规总则与监管框架 - 条例旨在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 [4] - 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4] -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5] -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工作,市县级主管部门受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领导为主 [6] -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7] -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7] 烟叶种植、收购与调拨管理 -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烟叶种植的规划管理,对适宜地区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扶持 [10] - 烟叶产区人民政府应统筹烟叶产业发展与粮食安全,建立优质烟田保护制度,推动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产地联合发展种植基地 [10] - 鼓励对烟叶的茎、梗等余料进行研究利用,提高烟叶资源附加值 [10] - 烟叶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10] - 烟草公司应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种植面积和收购价格,并提供技术服务 [10] - 烟叶收购站点应公开符合国家标准的实物标样并对样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11] - 烟叶种植者对收购站点确定的等级有异议,可向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 [12]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扰乱种植收购秩序、损坏设施、擅自跨区转运烟叶、转卖烟叶或截留挪用烟叶扶持款物 [14] - 烟叶和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调拨需签订合同 [15] 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与运输管理 - 支持烟草科研单位强化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17] - 支持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拓展产业链条,强化品牌支撑,提升高端化、绿色化和智能化制造水平 [17] - 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需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 [17]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加强技术研发以降低焦油及其他有害成分 [18] -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需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 [19] - 批发企业批发的烟草制品应具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货源识别标识,禁止伪造、冒用或擅自买卖该标识 [20]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和核定地址经营 [21] -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需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难以判明时应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22] -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23] -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或发布买卖信息 [23] - 禁止生产、销售外观构成、吸食方式或感官体验与卷烟近似的“花烟”“茶烟”“空管烟”等有害健康的类烟制品 [24] - 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级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25] - 禁止储存非法生产、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及其他非法的烟草制品 [26] - 禁止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提供场所 [27] - 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 [28] 监督检查与执法职权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有权询问当事人、检查场所与货物、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等 [25][26]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港口、物流寄递等场所对涉嫌非法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30] - 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等多部门应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 [30] - 涉案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由法定机构进行,相关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31] - 电子烟的鉴别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 - 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收购 [32] - 对假冒伪劣、无注册商标、非法拼装、走私的烟草制品及无使用价值的非法生产工具等物品,应公开销毁 [33] - 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34]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 扰乱烟叶种植收购秩序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依法处理 [31] - 伪造、冒用、擅自买卖货源识别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标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1]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31] - 持证者利用自动售货机等形式销售,或通过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31] - 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31] - 明知非法生产经营而提供场所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 销售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制品,并处货值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将依法受到处罚、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2] 附则与其他规定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一问一答丨烟草行业涉税知识,您了解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2 01:44
烟草行业涉税知识 - 烟叶税纳税人为在境内依《烟草专卖法》收购烟叶的单位,征税范围包括烤烟叶和晾晒烟叶,税率为20% [2] - 烟叶税应纳税额按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20%税率计算,价款总额包括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按收购价款的10%计算 [3] 烟类产品消费税征收范围与税率 - 凡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均属消费税“烟”税目征收范围,下设卷烟、雪茄烟、烟丝、电子烟四个子目 [4] - 卷烟在生产(进口)环节实行从价加从量复合计税: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条)税率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条)税率36%加0.003元/支;在批发环节税率11%加0.005元/支 [6] - 雪茄烟在生产(进口)环节适用36%税率 [6] - 烟丝在生产(进口)环节适用30%税率 [6] - 电子烟在生产(进口)环节适用36%税率,在批发环节适用11%税率 [6] 烟草行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 - 烟草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6]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 [6]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8]
长图 | 一图读懂 烟类消费税知识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07 09:22
烟草消费税税率及征收环节 - 甲类卷烟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56%从价税加0.003元/支从量税 [3] - 乙类卷烟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36%从价税加0.003元/支从量税 [3] - 所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11%从价税加0.005元/支从量税 [3] - 雪茄烟在生产或进口环节按36%税率征收消费税 [3] - 烟丝在生产或进口环节按30%税率征收消费税 [3] - 电子烟在生产或进口环节按36%税率征收 批发环节按11%税率征收 [3] 离境退税商店资质要求 - 企业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5] - 纳税信用级别需为A级 B级或M级 [16] - 必须安装官方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障稳定运行 [17] - 需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实现精准核算 [18] 离境退税商店申请流程 - 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20] - 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者当场备案 [23] - 备案通过后需在经营场所悬挂离境退税商店标识 [27] 租赁费用税务处理方式 - 经营租赁费用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如年租金12万元分两年扣除则每年扣6万元 [9][10] - 融资租赁费用需计入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 如50万元租赁总额按5年直线法折旧每年扣10万元 [9][10] 离境退税商店后续义务 - 需长期保存退税销售明细账不少于5年 [26] - 需持续维护退税管理系统并保障数据传输畅通 [25]
内蒙古鄂尔多斯警方破获特大非法经营烟丝案,11人落网
新京报· 2025-07-14 15:06
案件侦破概况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公安局联合烟草专卖局经过十个月侦查破获跨省非法经营烟丝案 捣毁云南河北3处加工窝点和5处仓储窝点 打掉从云南向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等地的非法销售网络 抓获11名犯罪嫌疑人[1] - 总计查获成品烟丝1.35吨 烟叶及半成品33吨 大型烟丝切割机2台 卷烟机1台 烟管54万支 烟嘴14万支 累计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1] 犯罪网络结构 - 形成原料采购 生产加工 区域批发 终端零售四层制售网络 实现全链条打击[6] - 终端零售层由花圈寿衣店经营者郑某某王某某夫妻构成 2023年起通过微信与河北任丘市张某光父子交易 累计金额7万余元 货物以家用电器名义伪装通过物流寄送[2] - 区域批发层由张某光父子及上线刘某昌崔某艳夫妻组成 刘某昌2024年从云南收货248单 2022年以来向云南4个微信号转账近百万元[4] - 生产加工层由云南肖某唐某负责 受雇于杨某维何某副 通过快递向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吉林等地发货销售[6] - 原料采购层涉及杨某维何某副及罗某倩 何某副与杨某维通过肖某厂房加工后向山东辽宁等地非法售卖[6] 侦查与抓捕过程 - 2024年5月17日通过花圈寿衣店发现线索 查获大量含烤烟DNA成分的散装烟丝 当日立案侦查[2] - 采用数据导侦+传统侦查双轨模式 分析微信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锁定犯罪嫌疑人[2] - 2024年7月30日在任丘市抓获郑某某王某某张某光张某琪4人[3] - 通过物流信息追踪发现云南货源 5个虚假注册手机号自2022年累计发货数千单[4] - 2024年9月14日同步对云南蒙自和河北高阳加工仓储窝点收网 查获烟叶原料及成品烟丝30余吨[5] - 2024年11月在云南蒙自抓获罗某倩杨某维 2025年3月在云南弥勒市抓获何某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