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智通财经网·2025-08-22 08:13
政策监管框架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和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1][3] - 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共同负责全国总量调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1][3][4] - 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2012年发布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0][17] 总量控制机制 - 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目标、资源储量、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 报国务院批准[4] - 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后下达给企业[4] - 稀土生产企业须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开采和冶炼分离 并对执行情况负责[4][7] 企业准入与义务 -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5][6] - 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工信部建立的追溯系统[1][8] - 企业需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8] 执行监督与处罚 -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需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8][10] - 违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 并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10][13]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