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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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审理长达三年多,华信债五中介赔偿计算方法首度披露
第一财经· 2025-10-29 13:01
案件核心判决与影响 -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五家中介机构对原告农商行1.28亿元损失合计承担14.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1856万余元 [3] - 案涉债券为上海华信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25亿元,发行价格100元,票面利率7.5% [3] - 上海华信在2014年至2017年间发行债券总金额超过400亿元,此案判决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3] 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 法院认定上海华信在募集说明书中至少隐瞒了29家关联方,并对与冀中能源系等企业的交易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9] - 华信国际(上市公司)曾因虚假陈述被处罚,2015至2017年未披露关联交易金额累计分别为3.53亿元、52.30亿元和82.14亿元 [5] - 华信国际通过虚构业务虚增2016年营收和利润总额76.89亿元和1.82亿元,虚增2017年营收和利润总额72.77亿元和2.39亿元 [5] 损失核定模型与分析 - 法院首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用“债券价值对比法”模型,区分不同阶段核定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10] - 模型计算出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因素导致债券价格下跌比例为44.96%,包括发行至揭露日下跌2.29%、实控人被调查事件影响11.27%、宏观因素和债券特征影响3.56%、以及揭露后至破产裁定阶段实控人事件影响27.84% [12][13] - 基于模型,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被核定为1.28亿元,占总损失的比例为1减去44.96% [13] 中介机构责任划分 - 法院认定五家中介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虚假陈述存在重大过失 [14] - 邮储银行和中金公司被判各自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3%范围内,联合资信公司和中诚信公司分别在1%和0.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案件的特殊意义与后续 - 此案是在无监管立案前提下,由原告律师通过自行举证穿透华信系复杂关联关系并成功追责中介机构的案件,为投资者维权开辟了新路径 [5][16] - 原告律师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并计划上诉,认为法院认定的赔偿比例过低,且对单一模型的采信可能引发争议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