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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股份: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7 09:16
关联人定义 -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关联自然人 [1] - 关联法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与公司同受控制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 关联自然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 - 过去12个月内或未来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也被视为关联人 [1] -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关联人 [1] 关联交易类型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17项具体事项 [2] - 日常关联交易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 [3] - 其他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也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2]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 发生交易时需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按权限处理 [3] - 审计委员会需每半年检查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并出具报告 [3] - 日常关联交易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业务部门发起财务部汇总 [3] - 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需定期汇总报送财务部并及时调整 [4] 决策权限与披露要求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4]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4]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 [5]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股东大会审议 [4] - 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5] 表决回避机制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5]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6] - 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控制方、被控制方及存在特殊关系方 [6] 特殊交易规定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除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情形 [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 [7] - 委托理财可按投资额度适用审议标准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8] - 存款贷款业务以利息为准适用审议标准 [9] - 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按《上市规则》标准适用审议程序 [9]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需根据协议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9] - 协议重大变化或续签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9]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审议 [9] - 协议期限超过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9] - 需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分类汇总披露实际履行情况 [10] 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标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 [10] - 同一关联人包括同受控制或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人 [10] 豁免情形 - 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交易可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 [10] - 单方面获利益、定价国家规定等情形可豁免相关义务 [10] - 特定情形如现金认购债券、承销业务等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义务 [12] 基本原则 -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3] - 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12] - 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14]
国光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07 09:16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须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包括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均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6][7]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需在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若同意则应在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会议通知[6][7] - 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未在十日内反馈 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且董事会需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予以配合[8][9]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应在收到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9] - 股东会通知需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 网络表决程序等内容 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11] - 一旦发出股东会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 若确需变更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2] 股东出席与表决机制 -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人信息 代理人信息 投票意见指示及有效期限[13] - 股东会表决采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18] - 涉及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决议[20] 会议主持与决议执行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15]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 内容包括出席股东人数 所持股份比例 表决方式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23] - 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无效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4] 其他重要规定 -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需聘请律师对会议召集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22] - 股东会会议记录需保存十年以上 内容包括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 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意见等[23] - 股东会通过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后 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4]
国光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7 09:1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规范投资行为 确保资金资产安全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效益 该制度依据《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1] 决策权限 -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特定标准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标准包括: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1] - 董事会决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2] - 与关联人发生的投资业务按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审批[2] 组织管理机构 - 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供研究建议[2] - 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2] - 证券投资部负责日常管理 包括信息收集、调查分析、材料汇总及档案管理 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及出资手续办理[2] - 审计部每半年对对外投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报告[3]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4] 决策管理程序 - 证券投资部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 报总裁办公会初审 通过后组织尽职调查并编制报告[4] - 涉及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投资需聘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4] - 总裁办公会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 再按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4] - 已批准项目由董事长或总裁组织实施 投资款支付或资产移交前需签订合同或协议[5] 后续管理 - 总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整合管理[5] - 公司向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监督决策和经营[5] - 派出人员需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权益[5] - 控股子公司需采用公司统一财务软件系统 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5] - 审计部每年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5] 终止与转让 - 对外投资可终止的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实施破产 发生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 或合同规定终止情况出现[6] - 对外投资可转让的情况包括:投资背离公司经营方向 连续亏损扭亏无望或无市场前景 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 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7] -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处置程序与批准权限相同[6] 重大事项报告 - 公司对外投资需严格按《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 - 子公司需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及时报送[8]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8]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8]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8]
国光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7 09:16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并提高使用效率 依据包括《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制度适用于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 公司需按监管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1][3]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户 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2]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签订后方可使用资金 签订后需及时公告主要内容[2]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 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及保荐人共同签署协议 公司及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协议提前终止需一个月内重签并公告[2]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 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或挪用资金[3][4]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 以及使用节余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股东会审议 涉及关联交易等需按规则履行程序[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并及时披露 若发行文件已披露且金额确定 置换前需公告[4]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结构性存款等 不得质押[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 需符合不改变用途、已归还前次、单次不超过12个月、不进行高风险投资等条件[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 若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5]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流、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使用现金管理或补流资金可能视为擅自改变用途[5] - 新投资项目需董事会进行可行性分析 确保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和风险防范[5] - 变更为合资经营需确保公司控股 变更用途收购控股股东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6] - 改变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后公告 部分项目终止或完成后有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流需符合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履行变更程序等要求[6][7]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净额10%需按第九条履行程序 达到或超过10%需股东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但在年报披露[7]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及新项目、股份回购并注销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使用需披露项目信息 涉及关联交易等需履行程序[7]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流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及时披露 年度专项报告需说明使用情况及下一年计划[8]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 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决定是否继续实施[8] -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时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人发表意见 及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9]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 履行审批手续[9] - 项目实施单位需确保按计划进度实施 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需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报送财务部[9] - 财务部需设立台账详细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支付时需审查付款条件、金额、时间、方式及对象等[9]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或风险时需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需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0][11]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调整投资计划需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计划、实际进度、调整后计划及原因[1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11]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11]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2]
国光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7 09:1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 强化风险控制并保护投资者权益及公司利益 依据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委托理财定义为利用闲置资金委托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1] - 公司需选择资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的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 期限及投资品种等细节[1] 资金使用与投资标准 - 委托理财资金必须为闲置资金 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需求 投资标的需具备高安全性 高流动性及低风险特性 且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2] -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账户 禁止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2] 部门职责与分工 - 财务部作为具体经办部门 负责审核评估委托理财的预期收益与投资风险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并确保理财业务符合制度规定及到期资金回收[2] - 审计部负责监督与审计理财业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部与法务部负责审核相关文件协议[2] 审批权限与额度限制 - 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时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2] - 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时 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得超限[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时 需额外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3] 信息披露与风险应对 - 公司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委托理财事项 并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履行披露义务[3] - 禁止通过委托理财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 或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若对资金投向有控制或重大影响 需披露最终投向及交易对手方详情并揭示风险[4] - 如出现本金安全风险 财务部需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并采取措施回收资金[4] - 发生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协议条款变更或受托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进展及应对措施[4] 监督与责任追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督导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委托理财事项 发现违规情况时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4] - 相关人员需知悉法律法规 禁止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违反规定导致公司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时将追究责任[5] 制度附则与执行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法规冲突则以法规为准[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5]
国光股份: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6.05% 拟10派4元
证券时报网· 2025-08-07 08:55
财务表现 - 上半年营业收入11.19亿元 同比增长7.33% [1] - 归母净利润2.31亿元 同比增长6.05% [1] 股东回报 - 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 [1]
国光股份: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2.31亿元,同比增长6.05%
新浪财经· 2025-08-07 08:49
财务表现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1.19亿元,同比增长7.33% [1] - 净利润2.31亿元,同比增长6.05% [1] 股东回报 - 以4.66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 [1]
石油与化工指数高位回落
中国化工报· 2025-08-05 02:43
行业指数表现 - 化工指数整体回落 仅化工机械指数上涨1.066%和化学制药指数上涨5.11% [1] - 化工原料指数下跌1.60% 农药化肥指数下跌2.05% [1] - 石油板块全面下跌 石油加工指数下跌3.82% 石油开采指数下跌2.09% 石油贸易指数下跌2.83% [1] 原油期货价格 - WTI原油期货主力合约结算价67.33美元/桶 较7月25日上涨3.33% [1] - 布伦特原油期货主力合约结算价69.67美元/桶 较7月25日上涨1.80% [1] 石化产品现货市场 - 液氯上涨12.72% 软泡聚醚上涨10.42% 环氧氯丙烷上涨8.84% 焦炭上涨8.06% 环氧丙烷上涨7.47%位列涨幅前五 [1] - 丙烯酸甲酯下跌5.88% 天然橡胶下跌5.77% 电池级碳酸锂下跌5.48% 顺丁橡胶下跌4.78% 丁二烯下跌4.71%位列跌幅前五 [1] 上市化企股价表现 - 上纬新材上涨39.37% 宏和科技上涨22.07% 松井股份上涨19.97% 科拓生物上涨18.88% 亚太实业上涨17.43%位列涨幅前五 [2] - 保利联合下跌16.35% 唯科科技下跌13.75% 高争民爆下跌13.75% 新潮能源下跌12.99% 雅化集团下跌11.80%位列跌幅前五 [2]
兴发集团:基于原材料配套暂未使用IDA法生产草甘膦,但拥有该技术储备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04 08:08
公司技术储备 - 公司拥有IDA法生产工艺技术储备但暂未用于草甘膦生产 [2] - 公司因原材料配套条件限制未采用IDA法进行草甘膦投产 [2] 生产现状 - 草甘膦生产未采用IDA法工艺 [2] - 原材料配套是未使用该工艺的主要原因 [2]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07-31 23:14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 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10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18号)。 近日,公司收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的《交通 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协议》(以下简称"《结构性存款协议》"),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