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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高管任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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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银行高管任职资格!领警告、禁业罚单后有何影响?金监局发文详解
新浪财经· 2025-04-28 10:48
银行业高管任职资格新规 核心修订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6月1日正式实施 [1] - 修订重点包括:区分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新增反洗钱培训要求、细化廉洁从业记录条款 [2][5][7] - 新规旨在防范高管"带病流动",压实金融机构用人主体责任 [2][3] 行政处罚影响期限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类:设置1年影响期,受罚未满1年者不得核准任职或晋升 [3] - 禁业类处罚:额外设置5年影响期,禁入期满未逾5年者视为不符合条件 [1][3] - 取消任职资格类:按处罚明确期限执行,未届满或终身取消者直接排除 [3] 任职资格补充条件 - 新增"廉洁从业记录"作为基本条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5年内有严重失信记录者不予核准 [5] - 三类直接否决情形:不符合资格条件、受罚未满1年、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被调查 [5] - 学历/专业资格等其他条件按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5] 反洗钱与职务调整要求 - 拟任人任职前须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确保履职能力 [1][7] - 新增对首席合规官、首席执行官等职务的特定任职条件 [8] - 平级调动同类职务可免重新核准,但涉及董事长/行长等关键职务除外 [8] 监管执行机制 - 监管机构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调阅档案、多方查证等方式审核资格 [6] - 对不符合条件的代为履职人员,监管机构可责令限期调整 [8][9] - 金融机构需在任职后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人员变动 [8] 规则衔接与过渡 - 新规与现有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互为补充,冲突时以《办法》为准 [6] - 修订后条款共七章四十五条,覆盖任职条件、核准程序、持续监管等全流程 [2][6]
严防银行高管“带病流动”!这一规定修订,6月起实施
南方都市报· 2025-04-27 12:48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监督管 理,严把准入关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与此前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处罚种类进行了更细致的区分,并相应设置了差异化的影响 期限,对相关人员的职业流动和职务提拔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限制。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调整避免了过 往"一刀切"的监管模式,显著提升了监管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大调整严防银行业高管"带病流动" 《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 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办法》最早于2013年11月发布,至今已经过去了11年有余。"《办法》在强 化资质条件要求、严把准入关口、加强任职资格持续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银行业 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介绍修订原因时 表示。 据介绍,《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 ...
领到监管行政罚单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任职将受影响
经济观察网· 2025-04-26 06:54
核心监管修订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1] - 修订秉持过罚相当原则 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任职提拔的影响 区分处罚类型并明确影响期限[1] - 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要求健全高管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 明确对任职资格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 - 规范报告制任职资格管理事项 统一报告时限要求 完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1] 行政处罚影响机制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类行政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 受罚未满一年不予核准任职资格 现职高管受罚一年内不得升任更高级职务[2] - 禁业类行政处罚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 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2] - 取消任职资格类行政处罚按处罚期限执行 未届满取消期限或终身取消资格者视为不符合任职条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