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

搜索文档
宗氏家族“信托案”管辖权为何在杭州?
虎嗅· 2025-08-06 06:21
娃哈哈家族信托纠纷案件 - 诉讼双方为宗庆后与施幼珍所生的独生女宗馥莉(被告)和杜建英所生的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原告),次被告为建浩创投(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1] - 原告提供宗庆后生前手写文件显示计划在香港汇丰为三人设立信托(每人7亿美金),但信托手续未完成[2] - 2024年3月14日各方签订《协议》,约定纠纷诉讼管辖权限定在中国杭州[3] 案件管辖权争议 - 香港法院裁定仅为程序性保全令,主案管辖权归属杭州法院[3] - 《协议》第10条明确约定争议由杭州法院管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5] - 原告已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中院提交起诉申请,2025年7月8日浙江高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8][10] - 案件由浙江高院一审立案可能因标的额巨大(申请冻结建浩创投汇丰账户17.99亿美金)及被告宗馥莉为香港籍[14] 信托法律争议焦点 - 宗庆后2024年2月2日签署委托书委托宗馥莉设立信托,同日宗馥莉成为建浩创投唯一股东[17] - 信托设立文件过于"潦草",争议集中在信托资产范围、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20] - 宗庆后两份遗嘱均未将原告列为受益人,建浩创投资产未涵盖在遗嘱中[22] - 法律争议包括:委托事项是否应继续有效、建浩创投资产性质认定、信托能否被认定为遗嘱信托[23][25] 案件后续难点 - 原告需解决三大难题:财产界定(本金是否属遗产)、亲子关系证明、程序阻挠[28] - 跨境执行可能面临异议,需依赖杭州法院强效司法动作[28]
宗氏家族“信托案”管辖权为何在杭州?“烂尾”信托认定面临几大挑战?
新浪财经· 2025-08-06 05:43
案件背景与当事人 - 诉讼原告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杜建英子女),被告为宗馥莉(宗庆后与施幼珍独生女),次被告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建浩创投[1] - 案件核心争议为宗庆后生前计划设立但未完成的离岸家族信托,涉及金额为每人7亿美元(合计21亿美元)[1] - 宗庆后于2024年2月25日去世,生前于2024年2月2日签署委托书指定宗馥莉为受托人,并使其成为建浩创投唯一股东[7][8] 法律程序与管辖权 - 2024年3月14日各方签署《协议》第10条明确约定争议由杭州法院管辖[1][3] - 原告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中院提交诉讼申请,2025年2月28日提交修订起诉状,2025年7月8日浙江高院正式立案[4][5] - 案件由浙江高院管辖因标的额达17.99亿美元且涉及香港籍当事人(宗馥莉),符合浙江高院管辖标准[6] - 香港法院仅作出程序性保全令协助杭州诉讼,未对资产归属作出实质判决[1][11] 信托法律争议焦点 - 宗庆后生前手写文件要求设立信托但未完成正式手续,信托未成立[1][7] - 两份遗嘱均未将原告列为受益人,受益人为宗馥莉、施幼珍及王树珍[12] - 争议焦点包括信托财产范围(是否包含本金)、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10][13] - 法律认定需解决委托事项效力(依据《民法典》第174条)、资产处分权合法性及资金来源性质[13] 后续法律挑战 - 原告需证明亲子关系(DNA鉴定)、明确财产性质(利息或遗产归属)及克服程序阻挠[15] - 被告可能通过质疑信托条款、拖延文件签署或提出跨境执行异议等方式延滞程序[15] - 案件结果取决于杭州法院对遗嘱信托性质的认定及司法执行效力[13][15]
谨慎筹划遗嘱信托,破解企业家资产传承困局
第一财经· 2025-08-04 11:19
企业传承规划 - 企业家应提前设立遗嘱并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作为执行人 同时对接班人培养和公司人才梯队进行安排以实现平稳过渡 [1][3] - 对于大股东和核心高管 未雨绸缪做好意外情况的人事预案安排是必要和有益的 [2] - 建议借鉴国际财富世家以信托给予子女经济保障 而控制企业经营权交由职业经理人或具备经营能力的子女 以维持企业基业长青 [6] 遗嘱法律效力 - 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地位 与其他形式的合法遗嘱效力等同 现行规则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4] - 自书遗嘱需要本人亲笔书写 签名并写清年月日 代书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符合法定条件即有效 [5] -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可能同时存在 遗嘱只处分部分财产时 未处分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8] 跨境继承安排 - 需根据死亡地点 国籍 婚姻状况和有无遗嘱确定继承的法域和管辖法院 对于有境外身份或财产的企业家需考虑国际私法连接点问题 [2] - 开曼 BVI等离岸公司持有内地企业资产的情况可能不在少数 这些岛国不提供方便查询途径 预计未来涉及离岸企业的争议和诉讼还会继续发生 [3] - 香港法院的诉讼可能是为辅助内地法院继承案而进行的策略性法律行动 [2] 继承人认定 - 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 子女和父母 民法典所称子女包括婚内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8] - 需要理清逝者婚姻关系 识别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 对于属于逝者的个人财产才能进入遗产清理步骤 [7] - 发生遗产继承诉讼时需设法通知每一个继承人参加诉讼或书面放弃继承权 才能讨论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问题 [7]
香港高院披露宗家“信托案”细节: 宗庆后2024年2月立下两份遗嘱,均未将宗继昌等列为受益人
新浪财经· 2025-08-01 10:47
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 - 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于2024年2月2日立下两份遗嘱 分别涉及境外特定资产及中国大陆境内资产 [2] - 遗嘱未将宗继昌 宗婕莉 宗继盛或杜建英列为受益人 [2] - 遗嘱指定宗馥莉 施幼珍及王淑珍女士为受益人 [2] 法律诉讼与家族事务 - 香港高等法院于8月1日下午宣布对"信托案"的决定 由双方律所代表签收 [2] - 诉讼各方包括宗继昌 宗婕莉 宗继盛 宗馥莉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2] - 案件涉及宗馥莉及其三个"弟""妹"的信托安排 [2]
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陷罗生门
第一财经· 2025-07-28 13:12
信托设立形式 - 目前公开信息未显示宗庆后在中国香港设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家族信托,缺乏信托契约文本、受托人安排等关键证据 [3] - 香港法律允许口头信托设立,但仅限于简单动产且需满足信托三要素(明确意图、标的明确、受益人明确),实践中极少使用 [4] - 香港普通法可能基于当事人行为与背景事实承认"事实信托",如构成信托或推定信托,需满足意图明确、财产可识别、受益人可界定等条件 [4] 口头信托的法律效力 - 英国判例Paul v Constance (1977)显示,口头表达结合资金使用行为可认定事实信托成立 [5] - 宗氏案件中,若子女能提供宗庆后反复表达信托意图的证据(如资金注入记录、亲属证言等),可能主张构成信托 [5] - 当前信托可能处于"意图明确但未完成结构设立"状态,法院是否采信构成信托路径为案件关键 [5] 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 - 生前信托需在设立人生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设立,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 [9] - 遗嘱信托需遗嘱有效且包含设立条款,立遗嘱人去世后经法院认定合法方可成立 [9] - 杭州诉讼涉及继承问题,香港诉讼或为配合财产保全,实体判决需等待杭州法院结果 [10] 建昊公司的角色 - 建昊公司注册于BVI,由宗馥莉担任董事,可能为家族信托SPV或个人资产平台 [12] - SPV董事由家族成员担任在实务中常见,但缺乏治理制衡机制可能导致信托独立性受质疑 [13] - 股权信托架构需明确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财产等基本问题 [13] 法律适用问题 - 离岸信托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诉讼地法院可能基于公序良俗适用本地法而非离岸地法 [16] - 外国人委托信托(FGT)在离岸地受保护,但其他法域可能不认可其控制权保留条款 [16] - 美国税法对信托分类的特殊政策在其他国家诉讼中不具特殊意义 [16]
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陷罗生门,信托是否存在及有效要看哪些因素?
第一财经· 2025-07-28 11:06
信托设立状态 -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宗庆后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家族信托 缺乏信托契约文本、受托人安排及资产正式划拨记录等关键证据 [2] - 该信托可能处于"意图明确但尚未完成结构设立"状态 落在香港普通法中可主张构成信托或事实信托的判例边缘 [4] 口头信托有效性 - 香港法律下口头信托理论上可设立 但仅限于简单动产且需满足信托三要素:委托人明确意图、信托标的明确、受益人明确 [2] - 口头信托在实践中极少使用 因法律风险高、证据不足且难以满足监管要求 涉及不动产或家族财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 [2] - 法院可能基于当事人行为与背景事实承认"事实信托" 如英国判例Paul v Constance (1977)中通过口头承诺结合资金使用行为认定信托成立 [3] 信托类型区分 - 生前信托必须在设立人生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设立 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 不受遗嘱处分影响 [6] - 遗嘱信托根据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设立 需满足遗嘱有效、包含信托条款、遗产充足等条件 成立难度高于生前信托 [6] - 若未设立生前信托 遗嘱信托的成立完全取决于遗嘱有效性 继承案件本身包含对遗嘱及境外信托的判断 [7] 建昊公司角色 - 建昊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初始设立日期2020年1月1日 由宗馥莉担任董事 官方地址位于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8] - 从注册地、董事设置及账户可操作状态看 该公司更类似个人资产平台而非由受托人控制的信托财产 [8] - 在股权信托架构中可能担任SPV(特殊目的载体) 家族成员担任董事出于隐私、操作便利等考量 但不意味是唯一受益人 [8] - 缺乏信托治理机制(如受托人监督、资金流动约束)时可能引发权责失衡风险 影响信托独立性和透明度 [9] 法律适用问题 - 涉诉建昊公司汇丰银行账户位于香港 公司注册于BVI 潜在受益人含三名美国籍子女 诉讼地涉及香港和杭州 [11] - 离岸信托虽选择适用离岸地法律 但诉讼地法院可能基于公序良俗适用法院地法 存在"击穿"离岸信托的案例 [11] - 外国人委托信托(FGT)模式在离岸地可能受保护 但其他法域未必认可 美国税法分类对非美国诉讼意义有限 [11] 案件审理进展 - 香港高等法院将于2025年8月1日进行聆讯 预计仅5分钟 焦点为财产保全而非实体判决 [7] - 香港诉讼可能配合杭州诉讼 目的是申请禁止动用账户资金及要求提供账户信息 实体判决需等待杭州法院结果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