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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据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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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诞生贸易新公约
第一财经· 2025-12-25 12:07
近日,第80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一由 中国提议并主导推动的国际规则,正式宣告了全球贸易"全运输方式"物权化时代的到来,带来了革 命性的影响。 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交易银行部主任级高级经理徐 珺是《公约》起草与谈判过程的深度参与者。她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约由中国在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首次提出,是我国引领并深入参与制定的重要国际规则,标 志着中国在国际政策制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充分展现了中国的智慧与贡献。 2025.12. 25 本文字数:2992,阅读时长大约5分钟 作者 | 第一财经 高雅 自三百多年前现代海运贸易体系形成以来,海洋始终是规则的中心。依托《海牙规则》等法律框架, 海运提单不仅是运输收据,更是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金融资产。但随着全球供应链向内陆延伸, 尤其是中欧班列的爆发式增长,传统的陆路运输体系却长期受困于"有单无权"的法律空白。 赋予陆运提单的物权属性 徐珺表示,《公约》的通过从法律、金融、企业及物流等多个维度来看均意义重大。从法律层面而 言,公约是一项历史 ...
联合国诞生贸易新公约!中国积极推动,破解陆运百年“有单无权”困境
第一财经· 2025-12-25 11:05
公约核心内容与意义 - 第80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宣告全球贸易进入“全运输方式”物权化时代,带来革命性影响 [1][2] - 公约核心价值在于为贸易数字化和运输单据的可转让性提供法律保障,覆盖任何运输方式下的电子可转让货物单证及多式联运单据 [3] - 公约首次在历史上确立,通过一份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可转让单证,即可代表经由公路、铁路、航空或海运运输的货物,实现全运输方式下的物权凭证统一 [4] 对法律与贸易体系的变革 - 公约填补了长期存在的“制度时差”:此前仅海运单证在特定条件下具备物权属性,而铁路、公路和航空运单在法律上仅被视为“到货通知”,缺乏“持单即持货”的属性 [3] - 公约有助于消除陆路运输特别是跨境陆运中的法律障碍,为国际贸易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尤其使内陆发展中国家及中小企业受益 [4] - 法律确定性的提升有助于物流运输行业更高效地融入全球供应链,尤其将促进多式联运模式的发展 [4] 对企业的具体影响 -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公约增加了交易灵活性,例如在运输途中若目的国突发风险,企业能够在并未实际占有货物时通过转让单证实现货物转卖,增强了控货能力 [4] - 公约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额外的担保工具,支持其获取贸易融资 [4] - 公约也为保险等相关行业创造了在非海运场景中探索新商机的空间 [4] 对银行业的价值与影响 - 公约带来了重要的法律确定性,过去国际和国内法律均未明确赋予海运以外运输方式所出具单证的物权属性,如今银行可接受陆路运输单证作为担保品,从而有效缓释贸易融资风险 [5] - 运输经营人因需承担责任,不会随意签发此类单证,这为银行核实贸易真实性提供了有力依据,也使银行更有动力提供融资,同时满足监管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合规要求 [5] 中国的角色与贡献 - 公约由中国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首次提出并主导推动,是中国引领并深入参与制定的重要国际规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政策制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2][7] - 此项立法建议的提出,是基于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建设及中欧班列快速增长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金融需求 [7] - 中国“举一反三”地将海运提单打磨了三百年的功能逻辑,通过现代法律技术手段移植到陆运、空运及多式联运中,提出了一项源于企业实务、“极具创意”的立法倡议 [7] - 在整个公约草案的谈判过程中,商务部牵头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发挥了主导作用,提供了方向性指导,中方提出的具体条款充分考虑了业界诉求,赢得了各国代表的广泛认同 [8] 公约进展与试点情况 - 公约目前尚未生效,需至少十个国家批准方可实施,各方正积极推动公约签署、批准进程,并在生效前开展试点项目 [8] - 为测试公约条款,联合国贸法会于2024年7月启动了公约试点项目,中国积极争取试点首先在中国落地 [9] - 江苏中行成功完成了全球首笔纸质及电子单证业务,目前已累计完成5笔,该试点案例已被联合国贸法会及亚太经社会设立专门网页进行宣传 [9] - 中国境内已有新的试点项目开展,国际上也出现了个别试点意向,相关实践为全球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模板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