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信托监管
搜索文档
划边界 促转型 资产管理信托迎精细化监管
中国证券报· 2025-11-03 22:26
监管框架完善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业务定位、运营管理、风险防控等维度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信托 [1] - 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信托业监管进入“精细化”阶段,补全信托业监管链条 [1][2] - 监管框架自2018年资管新规起持续完善,包括2023年信托三分类和2024年1月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 业务边界界定 - 明确资产管理信托的私募资管本质,严格限定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2] - 彻底打破刚性兑付,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禁止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2] - 严禁开展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要求信托产品单独核算、净值化管理,非标资产投资需匹配期限 [2] 行业转型挑战 - 征求意见稿对非标资产投资进行严格限制且未设过渡期,可能导致融资类信托占比下降,依赖非标业务的信托公司短期业务规模承压 [3] - 行业投研体系长期侧重非标债权主体信用尽调,与标品信托、FOF/MOM业务需求存在明显差距 [3] - 信托公司需提升完整投研体系(宏观策略、行业研究、资产配置)和重构中后台运营以实现每日估值等净值化管理功能 [3] 未来发展机遇 - 标品信托有望成为核心战场,监管规范为标品业务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4] - 信托公司可依托制度灵活性开发“家族信托+资产配置”、“保险资金委托”等特色产品,形成差异化优势 [4] - 资产证券化领域(如REITs、ABN、供应链ABS)因信托破产隔离功能而具备天然潜力 [4] - 服务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不依赖资本消耗且能沉淀高净值客户资源,符合信托本源定位,有望成为增长极 [5]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出炉
经济观察报· 2025-11-03 09:40
政策背景与定位 - 政策旨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夯实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是继2018年资管新规、2023年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后的又一重要制度 [3] - 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并明确其私募属性,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5] - 新规共五章八十五条,从产品定位、销售管理、投资管理等多个维度全面强化监管要求 [1][4] 销售与投资者管理要求 - 销售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诺,要求以醒目方式提示风险,并严格履行风险揭示义务 [7] - 要求信托公司对产品逐个划分风险等级,并对每位自然人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保销售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7] - 在落实资管新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对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实施更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要求 [5] 投资运营与风险管理 - 要求信托财产投资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资产,并区分证券期货、非标准化资产等不同类别进行针对性管理 [8] - 明确单个信托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上限,并加强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8] - 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并细化信息披露要求 [9] 重点业务领域规范 - 严禁开展通道类业务,明确信托公司须承担主动管理责任,禁止为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10] - 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要求信托产品单独核算,净值需准确反映财产状况,不得进行分离定价,并明确投资非标资产的期限匹配要求 [10] - 规范关联交易,要求全面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并对信托财产运用于关联方进行限制 [10] 存量业务整改安排 - 要求信托公司对照新规梳理存量业务,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并有序压降待整改业务规模 [11] - 金融监管总局将把业务整改进展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公司稳妥有序整改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