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正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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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持续深化澄清正名工作 让党员干部轻装上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1-27 23:46
文章核心观点 -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系统性地推进澄清正名与惩治诬告陷害工作 旨在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消除影响 激励其担当作为 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3][5] 澄清正名工作的原则与程序 - 坚持“应澄清尽澄清”原则 对受到诬告陷害且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及时启动澄清程序 [2] - 坚持“谁承办谁实施”原则 由承办部门在核实认定举报失实且造成影响后 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并审慎选择澄清方式 [2] - 澄清方式包括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 并向组织部门及所在单位党委通报情况 [2] - 澄清工作完成后 相关材料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避免影响其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 [3] 惩治诬告陷害的举措 - 将澄清正名与查处诬告陷害工作有机衔接 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惩治行动 [3] - 制定深化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成效的11条措施 拓展线索来源并严肃查处 [3] - 加强对正常检举控告、错告及诬告陷害行为的甄别区分 严查强迫或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行为 [3] - 地方纪委监委如登封市明确诬告陷害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惩戒措施 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并限时督办 [3] - 地方纪委监委如灵宝市对失实检举控告件执行“初审+联审”双重把关机制 全面审核事实证据与程序 [3] 源头预防与宣传教育 - 加强信访举报政策宣传 鼓励实名举报并告知诬告陷害后果 [4] - 建立查处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典型案件通报机制 引导正确行使监督权 [4] - 地方纪委监委如鹿邑县通过接访活动、带件下访等方式宣传信访举报渠道、受理范围及权利义务 [4] 制度保障与长效关怀 - 地方纪委监委如许昌市出台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等制度 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制度体系 [5] - 制度旨在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鼓劲 营造风清气正、奋发有为的氛围 [5] - 地方纪委监委如栾川县建立澄清正名对象谈心谈话制度 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其工作表现与思想动态 帮助卸下包袱重拾干劲 [5]
浅析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相关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1-05 00:56
制度规范 - 党章赋予党员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同时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2]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组织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及时澄清和正名[2]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2]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并对确有必要澄清的失实检举控告按规定进行澄清[2] -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2] -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多部意见均强调要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包括《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3] -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在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后可采取的3种澄清方式,需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3]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的公职人员和监察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3] 实践要求与适用情形 -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需准确把握可以进行澄清的情形,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4] - 对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对被检举控告人权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形,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4] -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意见,失实检举控告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5] - 惩处诬告陷害行为不以被检举控告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必要条件,对于手段恶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从重处理[5] - 若被检举控告人尚有其他问题线索待核查,应待所有问题线索均核查完毕后再研究澄清正名事宜,以保证澄清效果、避免造成其他不良影响[5] - 澄清工作需严格把握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的基本原则[5] 澄清方式与程序 - 开展澄清正名有依职权提起和个人申请两种提起方式,依职权提起时承办部门经评估认为应当澄清的需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并按程序启动[6] - 个人申请澄清时,纪检监察机关按分级负责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工作,对不属于本级澄清对象的及时转有权处置的单位办理[6] - 常见的澄清方式包括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6] - 澄清范围不是越大越好,应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方式,并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做好本人思想政治工作[6] 错告与诬告陷害的界定 - 错告与诬告陷害在表现形式上均表现为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7] - 错告的检举人主观上是自认为出于正当目的或自认为掌握真实情况,出于过失、不知情导致检举控告失实;诬告陷害的检举人则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影响[7] - 错告的举报内容一般基于一定事实或经历,检举人能大致说清问题来源;诬告陷害的情形中,检举人往往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编排,或故意歪曲、夸大事实,缺乏事实基础[7] - 判断主观方面需以客观证据为支撑,综合考虑举报内容、举报时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关系等因素[7]
在创新中狠抓落实丨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24 01:29
澄清正名机制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纪工委为受到失实举报的社区干部方某某进行书面澄清正名,核实其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亲属担任辖区物业经理的问题[1] - 澄清正名机制旨在为受到委屈的干部卸下心理负担,使其以更饱满热情投入工作,方某某在收到澄清通知书后表示将更坚定地投入社区工作[1] - 北仑区纪委监委主动与拟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沟通,制定针对性澄清方案,并对已澄清对象开展阶段性回访以巩固效果[2] 预警提醒体系 - 北仑区纪委监委前移监督关口,探索预警提醒工作,已针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6个重点领域制定“红黄橙”不同风险级别的预警清单[3] - 预警提醒通过会议、谈话、书面等形式开展,并建立闭环机制,将预警情况纳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和政治画像,通过“回函”“回访”“回头看”进行跟踪问效[3] - 大碶街道纪工委针对公车使用不规范问题,制发《公车使用管理红色预警清单》,组织37名公车管理和驾驶人员签订《公车使用管理承诺提醒书》进行逐条自查[2] 回访关怀措施 - 北仑区纪委监委为受处分干部制定个性化回访方案,例如为因违反工作要求受政务记过处分的街道干部吴某某制定“一人一策”定向回访方案,帮助其解开心结[4] - 回访结合干部廉政档案及处分类型,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引导干部正确面对错误,吴某某经过多次谈心谈话后放下包袱积极工作赢得好评[4] - 将暖心回访与干部考核结合,对思想转变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评价良好的党员干部,支持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一步使用,推动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4] 激励担当作为 - 北仑区作为浙江省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的承载地,纪委监委在精准科学追责问责上持续发力,为先行先试、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2] - 该区纪委监委坚持打好“预警提醒、撑腰鼓劲、暖心关怀”组合拳,持续放大“干事且干净、干净加干事、干事能成事”的正向效应[1]
贵州积极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为担当干事者撑腰鼓劲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5 01:14
文章核心观点 - 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澄清正名工作,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消除负面影响,旨在激励其担当作为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1][2][3][4] 澄清正名工作的制度与程序 - 公司制定出台《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和开展澄清正名实施办法》,对工作的对象、条件、程序、方式等进行细化 [1] - 开展澄清正名前严格把握对象和适用情形,综合研判澄清对象身份、政治生态、廉政档案等,并以“检举控告失实”和“受到或可能受到不良影响”为前提条件 [2] - 澄清方式根据检举控告内容、影响程度等灵活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多种形式 [2] 具体实践案例与效果 - 锦屏县纪委监委通过查阅资料、走访、调取账目等方式核查不实举报后,制发澄清正名函并召开澄清正名会,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陶某某澄清 [1] - 六盘水市钟山区纪委监委对反映社区党支部书记史某某弄虚作假的问题核查不实后,采取书面通报方式进行澄清正名 [2] - 澄清正名工作有效消除了党员干部的思想顾虑,使其“心里不堵了,工作也有干劲” [1] 思想政治工作的融入与长效机制建设 - 公司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正名工作始终,引导被不实举报者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并注意听取其思想认识及表态 [3] - 通过提醒澄清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讲清情况、必要时开展回访等方式,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3] - 行业加强跟踪分析,细化工作制度,如黔南州三都县制定《严厉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十条措施》,遵义市务川县建立信访举报台账与跟踪回访工作机制,以形成长效机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