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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行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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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相关要求
制度规范 - 党章赋予党员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同时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2]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组织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及时澄清和正名[2]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2]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并对确有必要澄清的失实检举控告按规定进行澄清[2] -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2] -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多部意见均强调要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包括《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3] -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在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后可采取的3种澄清方式,需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3]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的公职人员和监察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3] 实践要求与适用情形 -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需准确把握可以进行澄清的情形,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4] - 对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对被检举控告人权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形,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4] -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意见,失实检举控告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5] - 惩处诬告陷害行为不以被检举控告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必要条件,对于手段恶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从重处理[5] - 若被检举控告人尚有其他问题线索待核查,应待所有问题线索均核查完毕后再研究澄清正名事宜,以保证澄清效果、避免造成其他不良影响[5] - 澄清工作需严格把握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的基本原则[5] 澄清方式与程序 - 开展澄清正名有依职权提起和个人申请两种提起方式,依职权提起时承办部门经评估认为应当澄清的需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并按程序启动[6] - 个人申请澄清时,纪检监察机关按分级负责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工作,对不属于本级澄清对象的及时转有权处置的单位办理[6] - 常见的澄清方式包括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6] - 澄清范围不是越大越好,应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方式,并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做好本人思想政治工作[6] 错告与诬告陷害的界定 - 错告与诬告陷害在表现形式上均表现为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7] - 错告的检举人主观上是自认为出于正当目的或自认为掌握真实情况,出于过失、不知情导致检举控告失实;诬告陷害的检举人则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影响[7] - 错告的举报内容一般基于一定事实或经历,检举人能大致说清问题来源;诬告陷害的情形中,检举人往往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编排,或故意歪曲、夸大事实,缺乏事实基础[7] - 判断主观方面需以客观证据为支撑,综合考虑举报内容、举报时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关系等因素[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