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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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31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加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问责力度 [1]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1] - 涵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 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1] - 责任追究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1] 责任追究原则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3] - 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 - 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 重大差错认定情形 -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造成信息披露差错 [2] -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引造成不良影响 [2] -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导致披露差错 [2] - 不按信息披露规程办事或未及时沟通汇报导致差错 [2] 从重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且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3] - 打击报复调查人员或干扰责任追究调查 [3] -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致使危害扩大 [3] - 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 [3] 从轻减轻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6] - 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大部分损失 [6] -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6] - 董事会认定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 [6] 责任追究形式 -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通报批评 [7] -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7] -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 [7] - 涉嫌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执行程序与权限 - 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2] - 处理方案需逐级上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2] - 董事会决策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4] - 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具体确定 [4]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 [6] - 制度与国家新政策或修订后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6]
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28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强化责任意识 加大问责力度 [3]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财务审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4]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包括资产/负债差错占最近年度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净资产差错占净资产总额5%以上 收入差错占收入总额5%以上且超500万元 利润差错占净利润5%以上且超500万元 [8] - 其他定期报告重大差错认定包括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重大诉讼/仲裁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 担保金额占净资产1%以上 重大合同/投资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 [7] -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认定标准包括盈亏性质错误 预告金额差异超50% 区间浮动超20% [7] -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认定标准为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净利润/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 [8] 责任追究原则与情形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 公开公平公正 惩前毖后 责任权利对等 过错程度适应 教育与惩处结合六项原则 [5] - 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 违反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违反公司章程 不按规程办事 不及时沟通汇报及其他个人原因 [10] -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情节恶劣 打击报复 阻挠调查 拒不纠错 拒不执行决定等 [11] - 从轻处罚情形包括阻止不良后果 主动纠错挽回损失 非主观因素导致差错等 [11] 责任主体与追究程序 - 直接责任由各部门/子公司工作人员承担 领导责任由负责人承担 [9]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总监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10] - 追究程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同审计部调查核实 提出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9] - 被调查人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不得阻挠 [9] 追究形式与执行 - 行政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警告 记过 调岗 停职 降职 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 [12] - 经济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降薪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赔偿经济损失 [12] - 处理决定可采取一种或多种形式 罚款金额由董事会确定 [12] - 责任人有异议可在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期间不影响执行 [12]
精研科技: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35
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证券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子公司负责人等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人员[1] 财务报告规范与责任 - 公司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内控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不得干扰审计机构独立工作[2] - 董事、高管等因未勤勉尽责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如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业绩预告差异超20%等),需按制度追责[2][5][6]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包括:资产/负债差错超最近年度审计资产总额5%、收入差错超500万元且占收入5%、利润差错超500万元且占净利润10%等[5] 信息披露流程与分工 - 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组织及披露,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报表及财务数据内容,均需对准确性、及时性负责[4] - 业务部门、控股股东等需按要求提供基础资料,并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资料传递以电子形式为主[4]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 其他定期报告重大差错包括: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担保金额超净资产10%、重大诉讼/合同/投资金额超净资产10%等[6][7] - 业绩预告差异认定标准: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不一致(如预计亏损实际盈利),或变动幅度/盈亏金额超预计范围20%[7] - 业绩快报差异认定标准:财务数据与实际差异幅度达20%以上[7] 责任追究与处理 - 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承担领导责任[8][9] - 追责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调岗降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节恶劣者从重处理(如多次差错、干扰调查等)[9][10] - 主动纠正或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差错可从轻处理,追责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10][11] 处理程序 - 内审部门负责调查差错原因并拟定处罚意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决议[11] - 董事会在处罚前需听取责任人陈述申辩[11]
创意信息: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5 10:25
制度目的 - 完善公司内部制度 落实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问责机制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自治自律水平 [2] - 针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定期报告重大差错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 适用报告类型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 - 适用人员涵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 各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负责人 办事处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人员 [2] 重大差错定义 - 指因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 具体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 业绩预告与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六类情形 [3]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生差错需依法及时更正补充并问责 财务报告更正需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执行部门负责调查 责任认定及提出处理方案 [5] - 董事会做出最终决定前需听取责任人陈述申辩 [5] 责任承担形式 - 内部人员违规可根据公司制度给予处分 监管部门处分不影响公司内部处理 [5] - 外部机构人员造成损失可通过诉讼追究责任 [5] - 具体措施包括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类 [8] 处理原则 - 情节恶劣 故意过失 干扰调查 不执行决定等情形应当从严处理 [6] - 阻止后果 主动挽回损失 非主观因素等情形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9] - 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需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6] 制度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7] - 制度规定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后者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