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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加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问责力度 [1]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1] - 涵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 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1] - 责任追究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1] 责任追究原则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3] - 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 - 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 重大差错认定情形 -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造成信息披露差错 [2] -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引造成不良影响 [2] -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导致披露差错 [2] - 不按信息披露规程办事或未及时沟通汇报导致差错 [2] 从重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且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3] - 打击报复调查人员或干扰责任追究调查 [3] -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致使危害扩大 [3] - 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 [3] 从轻减轻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6] - 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大部分损失 [6] -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6] - 董事会认定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 [6] 责任追究形式 -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通报批评 [7] -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7] -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 [7] - 涉嫌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执行程序与权限 - 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2] - 处理方案需逐级上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2] - 董事会决策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4] - 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具体确定 [4]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 [6] - 制度与国家新政策或修订后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