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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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管通报,来了!
中国基金报· 2025-11-25 07:5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机构监管情况通报》,要求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旨在强化投资者资金安全保护,纠正行业“重营销、轻风控”的倾向,推动公募行业回归以持有人利益和产品稳健运作为本的发展轨道 [1] 细化申购资金交收时间节点 - 对于场外货币市场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0:00前将确认和清算数据发送至销售机构 [3] - 基金销售机构需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6:00前,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扣除手续费后)划转至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 [3] - 此举旨在压缩资金在销售环节的停留时间,减少资金被挪用和操作风险的空间,并倒逼机构升级清算系统、提升自动化水平 [3] 明确赎回资金交收时间 - 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审慎确定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坚持安全交收原则,不得过度追求到账效率而干扰基金运作稳定性 [5] - 对同一基金产品,不得因销售渠道不同设置差异化的赎回资金交收时间 [5] - 对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基金,赎回资金划转至销售机构账户的时间不早于赎回申请确认日的次一交易日 [5] - 此规定旨在从制度层面将“安全交收”前置,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并防止过去部分机构通过垫资、提前划款等方式人为加快资金到账节奏所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5] 规范宣传营销行为 - 要求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坚决抵制“内卷式”竞争,严禁误导投资者,防止“重营销、轻风控” [7] - 除监管明确允许的情形外,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实时到账”、“极速赎回”等表述 [7] - 此举旨在纠正行业过度强调资金到账速度的营销倾向,引导机构淡化以流量为核心的竞争模式,推动行业回归以产品长期业绩、风控能力与服务质量为本的良性发展轨道 [7]
最新监管通报,来了!
中国基金报· 2025-11-25 07:47
文章核心观点 - 监管机构发布《机构监管情况通报》,要求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核心原则是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投资者 [2] - 新规旨在从源头上强化投资者资金安全保护,促使公募行业从“内卷式”竞争回归以持有人利益为先、产品稳健运作的本源 [2] - 新规通过细化资金交收时间节点、规范宣传营销等措施,对构建公平、透明、可持续的基金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2] 申购资金交收机制 - 对于场外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须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0:00前将确认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 [4] - 基金销售机构须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6:00前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转至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 [4]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须及时将申购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转至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4] - 此前监管多为原则性要求,具体交收时点由销售机构和管理人自行约定,个别渠道存在资金在途时间偏长、沉淀在销售端账户的情况 [4] - 细化10:00、16:00等节点可压缩资金在销售环节停留时间,减少被挪用和操作风险空间,同时倒逼机构升级清算系统、提升自动化水平 [5] 赎回资金交收机制 - 基金管理人应强化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管控,审慎确定基金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坚持安全交收原则,不得过度追求赎回资金到账效率 [7] - 对同一基金产品,不得因销售渠道不同设置差异化的赎回资金交收时间,以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7] - 对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基金,赎回资金划转至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的时间应当不早于赎回申请确认日次一交易日 [7] - 过去在互联网渠道“快赎”“秒赎”竞争环境下,部分机构采取垫资、提前划款等方式人为加快资金到账节奏,与底层资产实际变现能力存在错配,可能加剧市场波动时的流动性风险 [7] - 新规将“安全交收”前置,旨在兼顾投资者体验与产品稳健运作,公平对待所有存量持有人 [7] 宣传营销规范 -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须将资金交收安全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防止“重营销、轻风控”,坚决抵制“内卷式”竞争,严禁误导投资者 [9] - 除监管明确允许的情形外,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实时到账”“极速赎回”等表述 [9] - 此前部分营销宣传过度强调到账速度,容易导致投资者忽视其背后的资金来源、垫资安排及潜在风险 [9] - 新规将资金交收机制明确纳入宣传合规管理重点,旨在纠正行业中“重营销、轻风控”的倾向,引导机构淡化以流量为核心的竞争模式 [9] - 长远看有助于推动行业回归以产品长期业绩、风控能力与服务质量为本的良性发展轨道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