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房受贿

搜索文档
以案明纪释法丨涉房受贿对象、数额和犯罪形态问题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17 00:30
内容提要: 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房产的情形并不少见。有的收受房产后未实 际居住,有的收受行贿人代为支付的房款,有的收受有抵押贷款的房产,有的收受行贿人与他人共有的 房产,上述情形各不相同,给受贿既未遂形态和犯罪数额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如何准确认定涉房受 贿的犯罪形态和犯罪数额,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实事求是予以认 定,尤其是要精准识别受贿犯罪对象和准确把握"实际控制"的既遂标准,由表及里、探究实质,从而依 法精准打击、惩治各类涉房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孙某,某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2016年至2024年,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李某中标该 市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事实一:2017年3月,李某为感谢孙某的帮助,提议为孙某购买一套房产。后李某按照孙某的要求,以 孙某妻弟的名义为孙某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A房产,后又按照孙某要求出资20万元对该房产进行 改造、装修,并在装修完毕后将房产钥匙交给孙某,但是孙某及其家人直至案发尚未实际居住。 事实二:2018年11月,孙某儿子孙小某购买B房产作为婚房,在支付100万元房款后仍有50万元的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