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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券抵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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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券抵薪”被判违法
人民网· 2025-05-20 01:02
案件背景与事实 - 某供应链公司自2018年7月起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小刘工龄补贴每月500元 随工资发放[1] - 2023年1月公司单方面调整工龄补贴发放形式 改为将补贴以消费券形式发放至集团旗下网购平台账户[1] - 消费券无法提现且仅限于在该平台购买商品[1] - 2023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 小刘账户中剩余2065.53元消费券因账号关停无法使用或提现[1][2] 法院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公司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行为[2] -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强制性规定[2] - 判决要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2] 法律依据与裁判要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禁止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2] - 工龄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受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形式的强制性规定约束[2] - 消费券不具备法定货币流通性 限制消费平台及方式侵害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支配权[3] - 法院对"以券抵薪"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强调货币支付是保障劳动报酬权益的核心要件[3] 企业行为分析 - 公司可能出于降低运营成本或刺激平台消费的考虑改变工资发放形式[3] - 虽表面发放数额相同 但非货币支付形式实质改变了工资的法律性质[3] - 该行为构成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使用货币形式发放工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