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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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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规”的袁建林,受审
新京报· 2025-06-05 09:40
案件审理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袁建林受贿一案,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787万余元[1] - 公诉机关指控袁建林在2006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1] -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1] 违纪事实 - 袁建林被查实存在对抗组织审查、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入股放贷获利等违纪行为[2] - 具体违纪行为包括违规同意煤矿开采、违规招商引资、违规出借贷款和提供担保等[2] - 袁建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2] 职务履历 - 袁建林曾任兴仁县委副书记、县长,兴义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3] - 历任黔西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晴隆县委书记等职务[3] - 2021年3月当选贵州省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4]
三堂会审丨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案件核心事实 - 甲在税务局工作期间及退休后两年内 通过代理涉税业务和开办公司收取顾问费等方式获取86万元薪酬 [3][7][8] - 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不缴或少缴税款利益 收受贿赂共计246万余元 其中为D公司促成收回房租后收受12万余元 为C公司逃税提供帮助后收受65万元 [3][9][11] - 甲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影响力通过其他税务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收受61万余元 [4][9] - 甲在2018年帮助企业违规办理股权变更业务 导致少征税款百余万元并收受财物 [4] 违纪与犯罪认定标准 - 未利用职务便利仅提供专业服务收取的86万元属于违纪所得 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8] - 以顾问费为名实质收受的161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61万余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依据刑法第385条、388条和388条之一 [8][9] - 区分标准基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利、是否真实提供服务、获利来源是市场还是权力对价 [8] 受贿罪司法认定要点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 只要具备其一即构成受贿 不以利益实现为必要条件 [11][12] - 事后收受财物仍构成受贿 只要明知财物是职务行为的对价 [13][14] -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收受财物 应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15][17]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区分 - 利用职务便利包括本人职权及隶属制约关系人员的职权 区别于因工作环境产生的偶然便利 [16] - 甲在税务审核中联系相关方核实属于职务行为 并非工作便利 因其基于公权力职责权限 [15][16]
多地通报违规吃喝等典型问题 拒绝高档烟酒类“人情往来”
央视新闻· 2025-05-28 01:21
违规吃喝问题 - 违规吃喝地点更加隐蔽,出现不吃公款吃老板、转嫁吃喝费用的情况,例如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协原党组书记刘贵明多次在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场所接受宴请并由企业主支付费用 [2] - 纪检监察机关在端午节点重点部署纠治"四风"工作,严查违规吃喝等顶风违纪行为 [1] 公车违规使用问题 -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现象常见,包括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和私车公养,例如深圳市观澜河流域管理中心原主任兰建洪违规占用2辆项目用车并让合作企业承担相关费用 [4] 婚丧喜庆违规问题 - 党员干部借婚丧喜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例如三亚市教育局原党委书记吴萍要求下属帮其操办女儿婚礼并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6] 办公用房超标问题 - 个别党员干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例如西安市长安区供销联社原主任闫海秦在已有办公室情况下额外配置130平方米办公场所 [8] 高档烟酒权钱交易 - 高档烟酒"人情往来"背后暗藏权钱交易,成为腐败案件重要情节,例如南昌市原副市长王强长期收受高档烟酒并售卖变现,最终因受贿罪被判刑 [9][10][12] - 江西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烟酒商违规回收转卖行为,重点纠治"以酒代贿"问题 [18] 制度规范建设 - 中共中央国务院修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禁止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变相旅游等行为 [22] - 新规要求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不得以公务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24] - 纪检监察机关在端午期间重点监督违规吃喝、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并开通多渠道举报方式 [28]
正部级韩勇,被判死缓!
券商中国· 2025-05-19 11:28
韩勇受贿案判决 - 韩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 - 受贿时间跨度长达30年(1993-2023) 涉及多个重要职务[1] - 受贿金额特别巨大 共计折合人民币2.61亿元[1] - 受贿方式包括直接收受和通过他人收受 涉及企业经营 工程承揽 干部任用等领域[1] 案件审理细节 - 法院认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 - 从轻处罚因素包括:有未遂情节 重大立功表现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等[2] - 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2] 违纪违法事实 - 违反多项纪律包括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等[3] - 具体违纪行为包括结交政治骗子 卖官鬻爵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3] - 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3] 个人背景 - 1956年10月出生 吉林九台人 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4] - 曾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职[4] - 2016-2022年任陕西省政协党组书记 主席[4]
以案明纪释法丨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性质辨析
政商旋转门与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认定 -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通过"定制高薪""经费资助"等形式收受利益可能构成受贿犯罪,需结合在职期间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及双方是否有明示或默示约定来判定 [1] 案件核心事实 - 邱某在职期间(2018年2月至2021年底)利用公安局副局长职权为刘某公司经营场所安全审核等提供帮助 [2] - 2022年1月双方达成默示约定:邱某退休后以"科研经费"名义每月收受10万元,实际140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 [2] 司法解释关键条款 - 2000年《批复》明确离职后受贿需满足三要件:在职谋利、事先约定、离职收钱 [6] - 2007年《意见》重申"事先约定"是必要条件,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均计入受贿数额 [7] - 2016年《解释》强调事后收财需基于履职事由,但未否定"事先约定"前提 [8] 法律定性争议焦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违规从业违纪行为,依据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3] - 第二种观点主张构成受贿罪,因在职谋利与离职收财存在因果关系 [3][4] - 第三种观点补充强调需通过默示约定(如"心照不宣")证明权钱交易本质 [4][12] 默示约定的司法认定标准 - "事先约定"包括明示或暗示形式,如以"科研经费"为幌子的持续性利益输送 [12] - 双方长期交往形成的权钱交易模式(如每月固定支付)可推定合意存在 [12][13] - 资金实际用途与名义不符(如140万元全部私用)强化受贿性质认定 [13]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杨红山、杨学辉、蔡国雄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05-08 08:16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杨红山(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1] - 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学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2] -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巡视员蔡国雄(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涉案金额巨大和特别巨大 [3] 涉案人员职务信息 - 杨红山曾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1] - 杨学辉曾任曲靖市煤炭工业办公室副主任、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中心副主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 - 蔡国雄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系统工会主席、副巡视员 [3] 案件办理情况 - 三起案件均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分别由汕头市、曲靖市、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2][3]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 [1][2][3] - 三起案件均在进一步办理中 [1][2][3]
以案明纪释法丨穿透股权收益权融资表象 准确识别权钱交易本质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的本质与案例 -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通过分离股权所有权与收益权实现融资 核心在于以收益权转让满足特定融资需求 [1] - 该协议仅转让分红、增值等收益权 可规避直接股权变更引发的监管关注 同时通过代持人隐藏实际出资人身份 [1] - 案例中B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以每股5.8元低价转让800万股收益权给甲亲属丙 显著低于行业合理估值每股9.6元 [3] - 协议约定2年有效期 但甲在10个月后要求提前回购 此时收益权估值已升至每股16.2元 最终获利5860万元 [3] 案件中的利益输送链条 - 甲作为国有控股公司A副总经理 利用职权干预B公司项目尽职调查 压低风控标准 违规推动6亿元投资落地 [2] - B公司上市后现金流充沛 却仍与甲亲属签订融资协议 且免除甲所有投资风险 违背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8][9] - 协议价格设定异常:乙按上市前价格转让收益权 但上市后行业估值必然提升 属于让渡确定性利益的行为 [8] - 甲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 实际形成"权力变现利益链" 其获利5860万元被认定为权钱交易对价 [11] 行业监管与法律定性争议 - 争议焦点在于甲通过收益权融资协议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三种意见分别主张市场行为、交易形式受贿或全收益认定 [4][5] - 最终采纳第三种意见 因甲与乙事前达成行贿合意 且协议完全背离市场规律(无真实融资需求+风险转嫁) [6][7] - 甲的行为同时导致A公司基金因B公司财务造假亏损1.8亿元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12] - 根据司法解释 对甲应数罪并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因其行为同时满足两类犯罪构成要件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