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6-04 01:19
案件核心事实 - 甲在税务局工作期间及退休后两年内 通过代理涉税业务和开办公司收取顾问费等方式获取86万元薪酬 [3][7][8] - 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不缴或少缴税款利益 收受贿赂共计246万余元 其中为D公司促成收回房租后收受12万余元 为C公司逃税提供帮助后收受65万元 [3][9][11] - 甲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影响力通过其他税务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收受61万余元 [4][9] - 甲在2018年帮助企业违规办理股权变更业务 导致少征税款百余万元并收受财物 [4] 违纪与犯罪认定标准 - 未利用职务便利仅提供专业服务收取的86万元属于违纪所得 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8] - 以顾问费为名实质收受的161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61万余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依据刑法第385条、388条和388条之一 [8][9] - 区分标准基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利、是否真实提供服务、获利来源是市场还是权力对价 [8] 受贿罪司法认定要点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 只要具备其一即构成受贿 不以利益实现为必要条件 [11][12] - 事后收受财物仍构成受贿 只要明知财物是职务行为的对价 [13][14] -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收受财物 应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15][17]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区分 - 利用职务便利包括本人职权及隶属制约关系人员的职权 区别于因工作环境产生的偶然便利 [16] - 甲在税务审核中联系相关方核实属于职务行为 并非工作便利 因其基于公权力职责权限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