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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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观点:IPO进程中税收优惠的合规管理,从资格认定到商业实质的全面考量
全景网· 2025-08-13 05:51
文章核心观点 - 税务合规是企业IPO审核的关键因素 企业需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合规性及商业实质安排 并建议提前引入专业税务顾问进行系统规划 [1][2][3] 论坛背景与定位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6月19日至20日在杭州主办"聚生态之力、赋资本新程"IPO高端论坛 [1] - 论坛特邀沪深京三大交易所专家解读最新政策 聚焦资本市场政策动态与审核实务 [3] - 旨在搭建IPO相关方高效对话平台 助力长三角及全国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3] 税收优惠政策合规要点 -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是科技研发企业重要利润来源 [1] - 资格认定需持续满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硬性指标 [1] - 必须确保所有优惠备案凭证齐全 严禁通过虚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 [1] - 上市审核将进行穿透式核查 滥用政策将构成重大风险 [1] 税收洼地安排合规要求 - 利用税收洼地设立子公司需确保商业实质合理性 包括真实经营场所、人员配置及实际业务活动 [2] - 地方性财政返还政策需符合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不得超越地方权限范围 [2] - 缺乏商业实质的税收洼地安排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并影响盈利持续性与经营独立性认定 [2] IPO税务规划建议 - 企业应在上市前1-2年提前引入专业税务顾问团队 [2] - 需进行全面税务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健康检查 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 [2] - 关键环节如架构重组、股权激励、战投引入需进行税务影响分析与合规性评估 [2] - 税务规范透明与风险可控是企业成功上市及后续发展的基础保障 [2]
三堂会审丨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04 01:19
案件核心事实 - 甲在税务局工作期间及退休后两年内 通过代理涉税业务和开办公司收取顾问费等方式获取86万元薪酬 [3][7][8] - 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不缴或少缴税款利益 收受贿赂共计246万余元 其中为D公司促成收回房租后收受12万余元 为C公司逃税提供帮助后收受65万元 [3][9][11] - 甲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影响力通过其他税务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收受61万余元 [4][9] - 甲在2018年帮助企业违规办理股权变更业务 导致少征税款百余万元并收受财物 [4] 违纪与犯罪认定标准 - 未利用职务便利仅提供专业服务收取的86万元属于违纪所得 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8] - 以顾问费为名实质收受的161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61万余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依据刑法第385条、388条和388条之一 [8][9] - 区分标准基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利、是否真实提供服务、获利来源是市场还是权力对价 [8] 受贿罪司法认定要点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 只要具备其一即构成受贿 不以利益实现为必要条件 [11][12] - 事后收受财物仍构成受贿 只要明知财物是职务行为的对价 [13][14] -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收受财物 应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15][17]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区分 - 利用职务便利包括本人职权及隶属制约关系人员的职权 区别于因工作环境产生的偶然便利 [16] - 甲在税务审核中联系相关方核实属于职务行为 并非工作便利 因其基于公权力职责权限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