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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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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7
公司治理细则 - 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文件制定董事选举实施细则 明确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董事选举 旨在保障股东权利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1] - 细则依据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1] 累积投票制规则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 每普通股享有与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2][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开投票 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此规则 [1][3] 董事提名程序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持股3%以上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 [2] - 提名需经董事会资格审查 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2][3] 投票与当选机制 - 股东表决权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 可集中投给部分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全部候选人 [3][4] - 当选董事需获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得票相同导致超员时需重新选举 [4][5] 执行与披露要求 - 股东会通知需说明累积投票制 并提前公布实施细则及专用选票 选票需标注候选人信息及投票说明 [5][6] - 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投票情况需单独计票并披露 允许委托投票 [5] 特殊情况处理 - 当选董事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需在两个月内补选 未明确事项按股东会过半数意见执行 [4][6]
凯立新材: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5-06-10 11:15
股东会议程安排 - 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15:30,地点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新城尚林路4288号凯立新材综合办公楼[4]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9:15-15:00[4] - 参会人员包括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5] 会议审议议案 - 议案一为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取消后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9] - 议案二为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10] - 两项议案均已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9][10] 累积投票制度 -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30%且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适用累积投票制[11]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数=持股数×应选人数[11] - 董事候选人需提前作出书面承诺,独立董事还需发表独立性声明[11] 关联交易管理 - 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需披露,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总资产0.1%以上需披露[18] - 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总资产1%以上需提供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19]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并履行审议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3] - 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类别交易需按12个月累计计算金额[20]
真视通: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10 10:4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则 - 制定目的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时选举2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1] - 投票权计算方式为股东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总人数,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1]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2]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需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是否存在任职限制情形等 [2] - 董事会需审核候选人资格,符合条件者方可成为候选人,且候选人数量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 董事选举投票机制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投票权分别按持股数乘以对应类别应选董事人数计算 [3] - 票数统计需现场核对,若对结果有异议需立即复核 [3] - 股东投票时需明确标注每名候选人所获票数,超额投票将导致全部选票作废,不足票数部分视为弃权 [4]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4] - 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按得票数排序,高票者当选;若当选人数不足董事会三分之二,需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补选 [4] -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要求时,需在下次股东会或两个月内再次召开会议补选缺额董事 [5] 实施细则执行与修订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由董事会秘书解释投票方法 [5]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修改与解释权归董事会 [5] -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后生效 [5]
德方纳米: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9 12:25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障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2]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最终按得票数决定董事当选 [2] 适用范围与执行要求 - 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情形,包含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但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 [2][3]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准备专用选票,主持人须现场解释投票规则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2][5] 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3]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若未被采纳可转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3] - 候选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并书面承诺信息真实,独立董事还需声明任职资格与独立性 [3][4] 投票与当选规则 - 累积投票权总数=股东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5] - 当选董事需获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二分之一票数,若票数相同则需多轮选举直至确定人选 [6] - 若三轮选举后仍无法满足董事会法定人数要求,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6] 制度修订与生效 - 制度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冲突时,需按新规调整并报董事会审议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科新发展: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09 10:23
总则 - 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 保障中小股东选举董事权利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且表决权可集中使用[1] 适用范围 - 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不适用于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2] 投票机制 -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基于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票数可重新计算且结果需接受核对[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分别表决和计票 独立董事票数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独立董事票数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 - 投票仅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股东可将累积表决票数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 但所投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否则视为无效投票[3] - 股东投票数多于累积表决票数时视为无效投票 投票数等于或少于累积表决票数时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3][4] - 现场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 以股东会决议公告形式公布每位候选人得票情况[4] 当选规则 - 董事选举结果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及结构[4] - 等额选举中 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即当选 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公司法》最低限额 则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补选[4][5] - 差额选举中 得票超过二分之一且符合条件者按得票数排序当选 若票数相同则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决定或导致董事人数不足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5] 实施保障 - 股东会表决前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需置备合适选票 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方法和规则[5]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6]
金 融 街: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之星· 2025-06-06 04:2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核心观点 -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1] - 该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情形,要求董事会明确在股东会通知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1][3]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数等于拟选董事人数 [1] 总则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每持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配投票权 [1] - 适用范围: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1][2] - 实施要求: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1] 董事选举及投票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2] - 投票权计算方式:股东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投票权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2] - 多轮选举时需根据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投票权 [2] - 股东投票需注明持股总数及分配给每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且使用票数不得超过有效总数 [2][3]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权数多少决定当选,且得票需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3] - 当选人数不足时的处理: - 若超过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缺额董事下次补选 [4] - 若不足三分之二,进行第二轮选举 [4] - 第二轮仍未达三分之二,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4] 附则 - 股东会需对累积投票制细则进行解释说明,确保股东正确投票 [6] - 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需修订 [6]
强瑞技术: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5 11:1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核心观点 - 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保障股东权利,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情形 [1] - 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选举董事,按得票多少决定人选 [1][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计算方式不同 [2][3] 投票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2] - 独立董事选举中,投票权=持股数×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非独立董事选举中,投票权=持股数×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程序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并提供专用选票及填写说明 [2] - 当选董事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3] - 若首轮选举未达到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占比不足三分之一,需进行第二轮或补选 [3] 其他规定 -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1]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4]
智洋创新: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05 11:15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并于2025年5月2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及《上海证券报》发布通知 [2] - 会议通知明确载明召开时间(2025年6月5日15:00)、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仪器仪表产业园2号综合楼)、审议事项及投票方式(现场+网络投票) [2] -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交易系统投票时段为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段为9:15-15:00 [3] 出席会议人员构成 - 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9人,代表表决权股份73,886,034股,占总股本47.5243% [4] -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9,410,010股,占总股本6.0526%,身份由上交所系统验证 [4] - 其他列席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事务所律师 [4] 议案表决结果 - 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2名独立董事,第一项获82,165,122股同意(占比98.6423%),中小股东同意比例74.9565% [5] - 第二项获82,199,124股同意(占比98.6831%),中小股东同意比例76.4066% [5] -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现场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公布 [5] 法律程序合规性 -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经核查合法有效,第四届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3] - 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议程与公告完全一致 [3] - 表决程序遵循累积投票制规则,计票监票流程符合公司章程要求 [5]
柏诚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03 10:29
累积投票制总则 - 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股东会投票[1] - 累积投票制下 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 投票权数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1] -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董事 不适用于职工董事[1]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提名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要求 独立董事提名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1]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2] - 被提名人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个人资料 包括年龄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及是否存任职资格瑕疵等信息[2] - 董事会需审核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符合资格者成为正式候选人 候选人需书面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履行董事职责[3] - 董事候选人数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实行差额选举[3] 投票与当选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 投票权数按持股数乘以待选相应类别董事人数计算 选票不能跨类别使用[4]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票数 按得票数优先顺序确定当选[5] -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超过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缺额可在下次股东会补选 若不足三分之二则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5] - 若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 需对相同票数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决定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6]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制备专用选票并解释填写方法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 也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操作[6][7] 附则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新增法规冲突则以新规为准[7] - 细则中"超过"不含本数 "以上"含本数 由董事会拟定解释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7]
岩山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6-02 08:37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的情形 [1]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行使投票权 [1] - 除仅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外,董事选举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开表决 [1][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需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2] - 提名委员会需审查被提名人(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任职资格并出具明确意见 [2] - 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需提前披露并报送交易所,交易所可提出异议且公司不得提交异议候选人至股东会 [2] - 董事候选人需提供任职条件书面说明,承诺资料真实并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提名人需核实被提名人背景及独立性 [4] 选举及投票规则 -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投票权数分别计算(股份总数×应选人数)且投票权仅限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5] - 多轮选举需按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投票权,选票仅设投票数项且不设反对/弃权选项 [5] - 股东投票需注明持股总数及投向各候选人的票数,总票数不得超过有效投票权且投票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视为无效 [5] - 网络投票系统需确保股东使用票数不超过其总投票权 [6]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票数需不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0% [6] - 当选人数不足时:若达到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则缺额下次补选,否则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会 [6] 附则 - 股东会需对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确保正确投票 [7] - 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且自股东会通过日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