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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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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度生物: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20 12:12
差异化分红原因 - 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通过董事会决议,计划使用自有资金2,500万元至5,000万元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53.31元/股,回购期限为6个月,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1] - 截至2024年8月16日,公司已完成回购计划,回购专用账户持有1,291,428股,根据相关规定,这部分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实施差异化分红 [2] 差异化分红方案 - 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38,708,57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2] - 若在方案实施期间因回购等导致总股本变动,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 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 公司总股本为40,000,000股,扣除回购股份1,291,428股后,实际参与分配股份数为38,708,572股 [2] - 以2025年6月5日收盘价39.72元/股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为39.62元/股,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配对参考价影响小于1% [3]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 [3]
西山科技: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20 11:22
差异化分红原因 -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通过回购股份议案,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5,000万至10,000万元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 [1] - 截至2024年6月17日实际回购1,312,721股(占总股本2.48%),后变更用途注销1,002,721股并减少注册资本 [1][2] - 回购专用账户剩余310,0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导致2024年度需实施差异化分红 [2] 差异化分红方案 - 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310,000股后的45,190,0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2][3] - 现金红利总额为45,190,060元(含税),若总股本变动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 [3] 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 实际参与分配股本45,190,060股,现金红利总额45,190,060元(含税) [3] - 虚拟分派现金红利0.9932元/股(按总股本45,500,060股计算) [3] - 以2025年6月5日收盘价63.39元/股测算: - 虚拟除权参考价62.3968元/股 - 实际除权参考价62.3900元/股 - 两者差异绝对值0.0109%(符合交易所1%阈值要求) [4] 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 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损害股东利益 [4]
康恩贝: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0 11:22
差异化分红背景 - 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启动股份回购计划,拟回购资金总额为2亿至4亿元人民币,回购期限为6个月[4] - 截至2024年7月21日实际回购股份6357.9万股,占总股本2.47%,回购均价4.72元/股,累计使用资金2.999亿元[5][6] 分红方案细节 - 以母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4.055亿元为基数,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4054.7万元[6] - 分红基数为总股本25.847亿股扣除回购专户6357.9万股后的25.212亿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合计派发3.782亿元[6][7] 除权除息计算 - 采用差异化分红公式计算,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前收盘价4.49元/股下除权参考价为4.34元/股[7] - 虚拟分派现金红利为每股0.1463元,对应除权参考价4.3437元/股,与实际分派参考价差异仅0.09%[7] 合规性结论 -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回购股份监管指引要求[8]
海容冷链: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0 10:46
差异化分红事项 -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采用差异化分红方案 回购专户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4] - 差异化分红依据为《公司法》第166条及《回购股份指引》第12条 规定回购专户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5] 分红方案细节 - 2024年度拟分配利润总额210 648 472 65元 占可供分配利润1 317 200 528 30元的15 99% [5] - 以扣除回购股份后的382 361 891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 5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5][6] - 若分配预案公告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总股本变动 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并调整总额 [5] 除权除息计算 - 实际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11 87元-现金红利0 50元)/(1+流通股变动比例0)=11 37元/股 [7] - 虚拟除权参考价为(前收盘价11 87元-虚拟现金红利0 4948元)/(1+0)=11 3752元/股 [7] - 两种计算方式对参考价影响仅0 0457% 显示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配对价格影响极小 [7] 法律合规性 - 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 未损害股东利益 [8]
骄成超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20 10:4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成超声"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 102.56 元/股,主要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回购 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
汇嘉时代: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0 10:46
差异化分红原因 -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通过董事会决议,拟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 [2] - 截至2025年2月28日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实际回购5,062,432股 [3] - 根据《公司法》和《回购股份监管指引》,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导致2024年度需差异化分红 [4] 差异化分红方案 - 2024年度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465,337,568股为基数 [4]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合计派发23,266,878.40元 [4] - 若总股本在公告日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变动,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并调整每股比例 [4] 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 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总股本470,400,000股,扣除回购股份后参与分配股本465,337,568股 [5] - 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为7.91元/股(前收盘价)-0.05元(现金红利)=7.86元/股 [5] - 虚拟分派现金红利计算显示对除权参考价影响仅0.0064%,绝对值低于1% [5][6] 法律合规性结论 - 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 [6] - 对股票除权参考价影响微小,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6]
泰凌微: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20 10:41
差异化分红原因 -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4,242,687股,占总股本1.76%,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且不参与利润分配,导致2024年度需实施差异化分红 [1][2] - 回购资金总额介于7,500万元至15,000万元之间,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维护股东权益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 以扣除回购股份后的236,500,84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5元(含税),合计派发48,482,674.05元 [2] -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若股本变动将调整分配总额并维持每股比例不变 [2] 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 实际参与分配股本为236,500,849股,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0.205元,总额因四舍五入产生微小差异 [2][3] - 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显示,虚拟分派与实际分派的价格差异仅0.01061%,影响绝对值低于1% [2] 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 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监管指引等规定,未损害股东利益 [4]
联创光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0 10:06
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方案,该方案已通过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3] - 公司聘请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1] 差异化分红原因 -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了113,400股股份,这些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2] -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导致需要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2] 分红方案详情 - 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4元(含税)[3]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53,514,45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参与分配的股本为453,401,050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4,483,656.70元[3] - 公司不进行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3] 除权除息影响 - 采用差异化分红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 - 以2025年5月27日收盘价61.18元/股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61.126元/股[4] - 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小于1%,影响较小[4] 法律合规性 - 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5] - 本次差异化分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5]
东方证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0 10:05
差异化分红方案背景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实际回购34,843,324股并存放于专用账户[2] -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6日通过新一轮回购方案,拟回购金额2.5亿至5亿元,价格上限13.5元/股,已回购25,624,457股[3] - 回购专用账户合计持有60,467,781股不参与2024年度利润分配,需进行差异化除权除息处理[4] 利润分配方案细节 - 以2024年12月末总股本8,496,645,292股为基数,扣除回购股份后实际参与分配股本8,436,177,511股[5] - 现金分红每股0.10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红利843,617,751.10元[5] - A股实际参与分配股本7,409,015,083股,占A股总股本7,469,482,864股的99.19%[5] 除权除息计算机制 - 采用公式:(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因无送转股故变动比例为0[5] - 以2025年6月4日收盘价9.58元/股计算,实际除权参考价为9.48元/股[5] - 虚拟分派现金红利0.0992元/股,对应参考价9.4808元/股,与实际参考价差异仅0.0084%[5] 法律合规性结论 - 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及《监管指引第7号》规定[6] - 回购账户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参考价影响低于1%,未损害股东利益[5][6]
海程邦达: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20 09:41
差异化分红事项核查 - 华林证券作为海程邦达的保荐机构,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核查,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监管指引[1] - 差异化分红原因系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3,309,400股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导致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201,925,837股)与总股本(205,235,237股)存在差异[2][3] 回购方案实施情况 - 公司2023年通过集中竞价回购3,309,400股,回购资金总额5,000万至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从22.00元/股调整至21.52元/股[1] - 回购股份计划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于2023年12月12日届满[1] 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2] - 若权益分派前参与分配的股数变动,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调整分配总额[2] 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 采用公式: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2] - 虚拟分派现金红利计算为(201,925,837×0.15)÷205,235,237=0.1476元/股,实际分派为0.15元/股[3] - 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绝对值仅0.02%,远低于1%阈值[3][4] 合规性结论 - 保荐机构认定差异化分红符合法律法规,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