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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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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30109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1:16
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种情况应提交董事会审议[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种情况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投资审批权限 - 投资金额未达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7] 委托理财规定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8] 交易计算方式 - 除特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8] -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按单个方向交易涉及指标较高者计算[8] 投资核算与审计 - 财务部门对对外投资项目全面记录和核算,按项目建明细账[14] - 内部审计机构对投资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必要时聘中介审计[14] 投资收回与转让 - 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等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16] - 投资项目背离经营方向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17] - 投资转让按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办理,批准程序和权限与投资实施相同[1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争光股份(30109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1:16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情况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者沟通[2] - 宗旨是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3] - 遵循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原则[4][6] 管理职责分工 -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董秘负责组织协调[10] -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工作并制定办法[12]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沟通、危机处理等工作[13] 沟通与活动规范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等[17] - 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24] - 应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等[19] 信息发布与处理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需多部门审核批准[28] - 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董秘为主要负责人[27][29] 危机处理 - 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需汇报、调查、沟通等[31] - 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需及时披露、评估影响[31][32] - 受监管部门处罚需及时汇报、公告并分析原因[32] - 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需分析原因、发布预告等[32][33]
争光股份(301092) - 《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2025-11-19 11:16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 第一章 | 总则 1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 第三章 | 股份 2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2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4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5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5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9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2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5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21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21 | | 第二节 | 董事会 24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27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0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32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34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38 | ...
争光股份(30109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1:16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及下属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 ...
争光股份(30109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1:16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偿还 ...
争光股份(301092)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19 11:16
人员任期 -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4] 会议制度 -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10] - 议题提前5天申报,议程等提前3天通知及送达材料[11] - 会议记录保管期为10年[11] 总经理职责 - 遵守法规章程,履行忠实勤勉义务[16] - 执行职务违规致损应担责[17] 细则规定 - 未规定事项依法律和章程执行[19]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改[19]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争光股份(30109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1:16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争光股份(30109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19 11:16
董事会秘书任职 - 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为指定联络人,属高管[4] 任职限制 - 近36个月受相关处罚或批评者不得任[5] 聘任解聘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连聘[10]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一个月内解聘[10] 履职相关 - 聘任应签保密协议,辞职提前一月通知并说明原因[11] - 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12] 空缺处理 - 原任离职,原则上3个月内聘任新的[12] - 空缺超三月,董事长代行职责,6个月内完成聘任[12]
争光股份(30109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1:16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 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争光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者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 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 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
争光股份(301092)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9 11:16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争 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