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30109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争光股份争光股份(SZ:301092)2025-11-19 11:16

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种情况应提交董事会审议[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种情况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投资审批权限 - 投资金额未达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7] 委托理财规定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8] 交易计算方式 - 除特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8] -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按单个方向交易涉及指标较高者计算[8] 投资核算与审计 - 财务部门对对外投资项目全面记录和核算,按项目建明细账[14] - 内部审计机构对投资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必要时聘中介审计[14] 投资收回与转让 - 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等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16] - 投资项目背离经营方向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17] - 投资转让按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办理,批准程序和权限与投资实施相同[1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