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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30108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0:16
深圳市鸿富瀚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 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 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
鸿富瀚(301086)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0:16
财务资助审批规则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4] - 为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4] - 对外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4] - 对外资助成本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十二个月[4] - 董事会审议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足三人直接提交股东会[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或单次/累积资助超净资产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控股子公司超50%持股比例除外[7] - 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7] - 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资助视同新资助行为需重新报批[7]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资助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9] - 已披露事项在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等情形下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1] 流程及责任 - 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风险调查[14] - 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财务和内审部门协助[14] - 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后财务部办理资助手续[14] - 财务部负责资助对象日后跟踪、监督等工作[14] - 资助对象未及时清偿或出现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财务部门应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14]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助事项合规性[14]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16]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6]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亦同[18]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18]
鸿富瀚(30108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0:16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 ...
鸿富瀚(30108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04 10:16
董事选举资格 - 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独立董事候选人[6] 投票权规则 - 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表决权为持股数乘应选人数乘积[10][12] - 选举独立董事时,投票权为持股数乘待选人数乘积[11] 当选规则 - 得票超出席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且位次在前当选[14] 缺额处理 - 当选人数达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缺额下次股东会填补[14] - 当选人数低于三分之二,对未当选者进行第二轮选举[14] - 第二轮未达要求,会后两月内再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4] 制度说明 -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通知中特别说明[17] - 选举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实施细则[17]
鸿富瀚(30108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04 10:16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小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鸿 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鸿富瀚(301086)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0:16
审计报告与计划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情况[7] - 审计部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7][10] - 审计部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制订次一年度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报[9][16] 审计检查频率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货币资金内控[9] - 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9] 审计相关规定 -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属机构,对其负责[4] -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5] - 审计前三日送达通知书[16] - 审计文件保存十年[12][16] 奖惩与制度 - 突出贡献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奖励[18] - 违规人员和阻挠审计行为视情节处分[18][20]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2]
鸿富瀚(301086)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0:16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下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 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 度。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鸿富瀚(30108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0:16
人员变动与披露 - 董事辞任公司需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6] 任职资格限制 - 因贪污等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缓刑期满未逾2年不能任职[7]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相关职务且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不能任职[7]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不能任职[7] 股份转让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25% [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9] 其他规定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9]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申请复核[1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4]
鸿富瀚(30108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0:1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将重新认证项目可行性[14]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将重新认证项目[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6] 监管协议相关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监管协议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20]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8] 监督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6]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7]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其他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6]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情形[22]
鸿富瀚(30108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4 10:16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下称《信息披露管理指引》)、《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