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3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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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1:4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0]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0]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单个或全部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24]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超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论证[12]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3]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7]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12个月[18]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审议程序[24] 资金使用其他规定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4,2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条件并公告[1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计划用超募资金还贷或补流需符合条件[17,18] 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符合条件[21]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26] - 董事会关注资金存放等情况,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26]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资金使用情况并披露鉴证结论[26] - 当期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披露收益等情况[27]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在年报披露[27]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现场检查资金情况,年度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公司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应分析并提意见[27] - 保荐机构发现违规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7] 违规惩戒 -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制度将视情节惩戒,严重报相关机构查处[29] - 董事等违反制度,除监管处罚外公司也将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29]
屹通新材(30093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1:4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 ...
屹通新材(300930)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2025-10-24 11:4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 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召集人(即 ...
屹通新材(30093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1:4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 形式的担保,即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至少应 ...
屹通新材(3009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2025-10-24 11:48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
屹通新材(30093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1:4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 ...
屹通新材(300930)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10修订
2025-10-24 11:4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 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经营班子成 员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 但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 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 ...
屹通新材(30093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1:4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杭州屹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公司实施对外收购的收购报告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 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 ...
屹通新材(300930) -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2025-10-24 11:48
战略委员会构成 - 由3名董事组成,至少1名独立董事[5]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当选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5] - 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连选可连任[6] 会议相关规定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可开临时会议[16] - 定期提前五天、临时提前三天通知,可豁免[16]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过半数通过[16] 其他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17] - 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回避,不足法定人数有程序性决议办法[19] - 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执行,解释修订权归董事会[22]
屹通新材(30093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2025-10-24 11:48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5]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10] 关联交易审议 - 交易总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 30 万元以上但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3] - 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13] - 公司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股东表决规则 - 公司为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普通决议需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等情况以出资额、增资额、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16]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或不同关联方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6]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执行中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2] - 每年新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总金额提交审议,超出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22]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24] -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以实际增资或受让额与放弃部分金额之和为交易金额[24] - 关联交易明细表每年编制一次,报送财务总监审核,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25]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2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7] -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和修订后公司章程抵触时依其规定执行[27]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