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30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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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300299)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0
委托理财审议规则 - 委托理财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董事会审议披露[7] - 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审议披露[7] 委托理财额度与期限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7]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委托理财,以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8] 委托理财管理与监督 - 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核算及列报[10] - 审计风控部负责审计和监督[13] 委托理财信息披露 - 达到披露标准按规定披露,至少含六项内容[15][16] -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情况[17] 责任追究 - 财务部门及责任人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受处分并担责[10]
富春股份(30029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0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有违法违规记录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7]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8]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两次未参会应提议解除职务[8] - 60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9]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9]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4] - 工作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6]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 - 发表独立意见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3]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召集人,可自行召集[13] 会议资料与制度规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22]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2]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执行[25]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解释[25]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5]
富春股份(30029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0
制度内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 - 适用于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2] - 违反规定致差错追究责任人责任[3] 处理情形 - 恶劣情形从重或加重处理[4] - 有效阻止后果可从轻或免处理[5] 追究形式 - 对非董事人员责令改正等[6] - 失职董事可提请股东会免职[4] - 处罚可附带经济处罚[4] 制度管理 - 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8] - 2025年8月26日生效[9]
富春股份(300299)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0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1 第一条 为规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 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
富春股份(300299)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0
审计委员会 - 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审议审计部计划和报告[10]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8] - 可向董事会建议表扬或奖励执行制度成绩显著的部门[24] 内部审计部门 - 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一年度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报告[11] - 对公司各机构及参股公司会计资料、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11] - 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协助建立反舞弊机制[11] - 有权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可参加相关会议[12] - 对违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移交司法机关[24] - 对拒绝接受审计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罚[24] 公司制度 - 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并建立追究机制[20] - 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并出报告[20] 档案管理 - 审计报告及佐证资料专人收集整理归档保存[22] -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涵盖五类资料[22] - 借阅或提供审计档案需经董事长批准并登记[22] 奖惩制度 - 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人员从重处罚[25] - 对揭发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可建议表彰或奖励[25]
富春股份(30029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6 12:00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协议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一次[2]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信息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项目相关规定 - 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1]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且低于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0]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8] 资金使用规定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12个月[15] - 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6]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限于主营业务[15]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注销[16] 信息汇报与核查 - 项目部门和负责人每季度末书面汇报项目情况[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出专项报告[20]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存放和使用[25] - 保荐机构每年对资金存放使用情况出核查报告[25] 监督与责任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资金使用[27] - 责任人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赔偿[29] 办法相关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办法经股东会通过生效,原办法废止[31]
富春股份(300299) -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0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4]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金额及关联担保审议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5]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会议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5]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信息披露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需及时披露[6]
富春股份(30029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0
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报送深交所[13]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并报送深交所[13] - 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并报送深交所[13]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能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4] 信息披露要求 - 及时披露对股票价格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3] - 发布公告文稿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5] -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5] - 招股说明书应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在特定时间公告[10] -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公告[11] 需披露的情况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1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8]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需披露进展[21] - 发生对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且投资者未知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7] - 变更公司名称等信息应当立即披露[20] 信息披露流程 - 对外发布信息需部门负责人核对,经多环节审核签发后披露[23] - 定期报告由各部门提供数据,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经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4] - 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组织披露,重大事项需审议[24]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相关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报送并通报[25] 人员职责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25] -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25] - 董事等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按时披露[30] - 总经理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审议[30] - 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30] - 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30] -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工作[30] 舆情管理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34] - 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的舆情工作组[30] - 舆情工作组领导舆情处理工作[34] - 证券部协助收集汇总舆情信息[35]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处置[37] - 重大舆情时组长视情况召集会议决策[37] 其他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2024年7月)同步废止[50]
富春股份(300299) -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0
问责制度设立 -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董事长任组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副组长[4] 问责范围与形式 - 问责范围含19种情形,形式有5种[7][8][12] 处罚规定 - 高管等问责可附带经济处罚,损失责任按情况承担[11][12] 责任判定 - 4种情形可从轻等处理,4种应从严处罚[13][14] 流程与施行 - 问责提出、核实及处理有时间规定,制度董事会通过施行[16][20]
富春股份(300299) - 社会责任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0
第一条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倡导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 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 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 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 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 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