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30029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富春股份富春股份(SZ:300299)2025-08-26 12:00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协议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一次[2]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信息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项目相关规定 - 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1]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且低于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0]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8] 资金使用规定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12个月[15] - 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6]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限于主营业务[15]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注销[16] 信息汇报与核查 - 项目部门和负责人每季度末书面汇报项目情况[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出专项报告[20]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存放和使用[25] - 保荐机构每年对资金存放使用情况出核查报告[25] 监督与责任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资金使用[27] - 责任人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赔偿[29] 办法相关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办法经股东会通过生效,原办法废止[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