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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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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 -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09
投资范围 - 公司衍生品投资包括商品和外汇衍生品,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 决策权限 - 董事会可决定额度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衍生品投资业务,超权限提交股东会审议[5] - 超出董事会权限且非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品投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股东会审议[7] 业务管理 - 开展衍生品投资需成立工作小组,财务部评估风险,审计监察部监督[9] - 实施衍生品投资要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11] 业务开展 - 开展衍生品业务前要多市场多产品比较询价,控制业务种类和规模[12] 风险控制 - 财务部跟踪衍生品价格变化,评估风险敞口,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13] - 财务部针对衍生品或交易对手设定止损限额,执行止损规定[13] 信息披露 - 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股东净利润10%且超1000万元应披露[13] 档案管理 - 衍生品投资业务档案由财务部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6]
瑞凌股份(30015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0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具有 约束力。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
瑞凌股份(300154)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2: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绩效,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指导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事宜并提出建议,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 ...
瑞凌股份(300154)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09
会计政策变更 - 影响金额达相关比例或致盈亏变化,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4] 会计估计变更 - 影响金额达相关比例或致盈亏变化,需在变更生效当期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审议并披露意见[5] 财务报告更正 - 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报表,应在临时公告公布45天内披露经审计报告[8]
瑞凌股份(300154)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2: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
瑞凌股份(300154)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2: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下同)行为,维护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是指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 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 ...
瑞凌股份(300154) -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09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 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 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裁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裁、董事会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
瑞凌股份(300154)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09
重大事件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影响债券价格[7] 信息披露与报送 - 内幕信息首次披露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知情人档案[9] - 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进程备忘录[11] - 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自查知情人买卖情况[17] 内幕信息管理 -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2] - 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3] - 内幕信息流转需多环节审批,提供须审核[14][15] 其他规定 - 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12]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处理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结果[1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1]
瑞凌股份(30015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 ...
瑞凌股份(30015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2: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