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3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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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300119)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0: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 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 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1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
瑞普生物(30011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0: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1 的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 ...
瑞普生物(300119)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8 10: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规范、科学地行使其经营管理权力,提高决策水平,保护公司及相关 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 ...
瑞普生物(300119)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0: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 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采用年薪制,以年度为单位,按月发放, 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职责、岗位价值为核心,结合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确定浮动年薪水平的薪酬分配激励制度。遵守以下原则: 1、导向商业成功原则:个人的年薪收入与公司业绩的商业成功相挂钩,公 司商业成功将带来个人的收入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2、导向冲锋原则: ...
瑞普生物(300119)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0: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 事 ...
瑞普生物(30011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8 10: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1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 ...
瑞普生物(30011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0: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外借。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
瑞普生物(30011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0:4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 ...
瑞普生物(300119)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0:47
子公司管理 -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子公司多事项[2] - 董监高年度结束1个月内提交述职报告,两年考核不符将被换[6] 财务报告 - 子公司每月、季向母公司递交财务报表[8] - 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交年度报告及下年预算报告[9] 事项审议 - 子公司特定交易依权限提交审议[11] 信息披露 - 子公司信息披露依制度执行,重大事项报董事会秘书[15] 审计检查 - 母公司不定期派审计人员检查子公司[18] 制度权限 - 制度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
瑞普生物(300119) -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0: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 管局下发的《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工作指 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在其 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