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00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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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002592) -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5-05-19 12:18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5-038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19 年 10 月 28 日、2019 年 10 月 29 日和 2020 年 1 月 8 日,南宁八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二级控股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安祥未经 公司审议程序,擅自使用海南弘天金额为 1.46 亿元、1.5 亿元和 1.7 亿元 3 张 定期存单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存单内的 4.66 亿元存款全部被划走,并导致公司 股票自 2020 年 7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海南弘天已就上述三笔违规担保,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以下 简称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重庆分行)分别提起了诉讼。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 1.46 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
ST八菱(002592) - 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2025-05-19 12:17
激励计划基本信息 - 拟授予股票期权1000万份,占公司股本总额3.53%[5] - 首次授予850万份,占公司股本总额3%,预留150万份,占0.53%[5]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108人[6] - 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7] 授予相关信息 - 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5月19日,授予价格5.5元/份[3][27][28] - 202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完成激励计划相关程序[20][21][22] - 标的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28] 行权相关信息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为12个月、24个月[8] -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比例50%,第二个行权期50%[11] - 股票期权(含预留)行权价格为5.5元/份[19] 业绩考核目标 - 2025年公司净利润目标值7800万元,触发值7000万元[15] - 2026年公司净利润目标值8500万元,触发值7800万元[15] 个人考核与激励成本 - 个人绩效考核不同档对应不同行权比例[18] - 预计首次授予激励成本总费用762.01万元,2025 - 2027年分别摊销[36] 人员获授情况 - 副董事长刘汉桥获授90万份,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9%[30] - 中层管理人员等104人共获授610万份,占61%[30] 预留部分信息 - 预留150万份,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15%[30] -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12个月内确定,超期权益失效[31] 模型与意见 - 采用Black - Scholes模型计算期权公允价值[34] - 董事会、监事会、律师认为首次授予事项合规[37][39][40]
ST八菱(002592) -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05-19 12:17
计划流程 - 2025年4月17 - 5月19日多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0][11][14] - 2025年4月19 - 28日公示激励对象名单,未收到异议[12] - 2025年5月8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18] 激励信息 - 激励计划授予对象108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850万份[21] - 行权价格5.5元/份,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5月19日[21][18]
ST八菱(002592) -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025-05-19 12:15
股票期权激励 -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08名[2] - 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5月19日[5] - 授予8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5.5元/份[5] - 激励对象不包括特定股东及其亲属[3]
ST八菱(002592) -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5-19 12:15
会议情况 -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6:00召开[1] - 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1] 激励计划 - 审议通过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议案[2] - 以2025年5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8名对象授予850万份期权[2] - 行权价格为5.5元/份,表决3票同意[2][4]
ST八菱(002592)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5-19 12:15
会议信息 -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1] - 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1] 激励计划 - 审议通过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议案[2] - 以2025年5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8名激励对象授予850万份股票期权[2]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5元/份[2] 表决情况 - 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3] - 董事刘汉桥和林永春作为激励对象对议案回避表决[3] 审议情况 - 议案已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4]
ST八菱(00259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025-05-19 12:1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宁八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名单 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披露。 2、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 ...
ST八菱: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15 10:22
诉讼基本情况 - 公司控股子公司恐龙公司因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未按《合作协议书》约定完成演出剧场建设,于2022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索赔,一审被驳回后上诉至广西高院 [1] - 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亦起诉恐龙公司及公司,一审被驳回后双方均上诉至广西高院 [3] 诉讼进展 - 广西高院对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解除《合作协议书》,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桂林中院重审违约责任及损失认定 [3][4][5] - 广西高院对恐龙谷公司等诉恐龙公司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需进一步查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及损失 [5] 诉讼影响 - 解除《合作协议书》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但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等重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损益的具体影响 [6] 其他诉讼事项 -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5]
ST八菱(002592) -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5-05-15 09:45
诉讼情况 - 2022年11月恐龙公司起诉,2024年2月一审驳回,恐龙公司上诉[2] - 2022年9月恐龙谷公司等起诉,2024年2月一审驳回,双方上诉[3][4] - 广西高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书》[5] - 两起诉讼案均被发回重审[8] 影响说明 - 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生产经营[10] -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影响[10]
ST八菱(002592) -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5-05-08 12:00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余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86 10)6652 3388 传真(Fax):(86 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 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8日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