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0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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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002547.SZ)发布上半年业绩,归母净亏损1.29亿元
智通财经网· 2025-08-28 12:31
财务表现 - 营业收入9.77亿元 同比下降3.00%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亏损1.29亿元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亏损1.25亿元 [1] - 基本每股亏损0.1143元 [1]
春兴精工(002547) - 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5-08-28 11:24
会议情况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6名董事全部出席[1] 议案通过情况 - 一致通过《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 - 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4] - 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通过多项制度修订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管理制度》等[6][7][8][9][10][11][12]
春兴精工(002547.SZ):上半年净亏损1.29亿元
格隆汇APP· 2025-08-28 11:20
财务表现 - 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77亿元 同比下降3.00%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9亿元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5亿元 [1] - 基本每股收益为-0.1143元 [1]
春兴精工(00254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控 ...
春兴精工(00254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1
股份转让规则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公司股份总数25%,特殊情况除外[9][1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0][2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持有总数,作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1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解除后按规则解锁和锁定[11] 信息申报与管理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个人信息时间为新上市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等,需在规定两个交易日内申报[4][5]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身份及持股数据信息,办理网上申报并检查披露情况[4] 交易相关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通知董事会秘书,秘书核查并提示风险[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深交所公开变动相关内容[6] 减持与增持规定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报告备案并公告[14] -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15] -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披露减持进展情况[15] - 控股股东等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计划后,拟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通知公司并委托披露进展公告[16]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增持计划或提前终止,应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 违规处理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买卖,公司视情节处分,造成损失依法追责[19]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等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19]
春兴精工(002547) - 关联交易制度
2025-08-28 10:5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的 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 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 ...
春兴精工(002547) -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操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原则上,公司只能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 材料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主要为标准铝、铜、银,因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变动 导致原材料有所变动的,以公司实际所需原材料为准。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 行;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 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 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 合同实 ...
春兴精工(00254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10:5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 计等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
春兴精工(00254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 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 ...
春兴精工(002547) -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 财业务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最大限度地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 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 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