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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伯泰科(688056)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尹碧桃)
2025-04-24 14:30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伯泰科") 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 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的 规范要求,认真行使法规及相关制度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及时而全面的了解公司 经营管理信息并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 委员会,忠实履行相关职责,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了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在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 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附件: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尹碧桃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 1989 年 7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武警黄金部队技术人员;2002 年 8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销售;2007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分析测试协会 职员;20 ...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04-24 14:3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四月) | 第一章 总则 2 | | | | --- | --- | --- |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 | | 第三章 股份 4 | |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4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7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 |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 7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1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2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 16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 19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2 | | 第五章 董事会 28 | |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 28 | | 第二节 | 董事会 | 31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 37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0 |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42 | | |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 | | | 第 ...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4-24 14:3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 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 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 ...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04-24 14:30
资金管理规定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等与公司间资金管理[3]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5] 流程与职责 -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审议披露[7] - 董事会建核查制度,审计委员会指导检查[9] - 财务负责人监控资金往来[11] 违规处理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可冻结股份[11]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其解释修改[17]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5-04-24 1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作为第一 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 ...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04-24 14:3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三) 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四) 有利于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与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重 ...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4-24 14:3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保管董 事会和证券投资部印章,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案; 1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04-24 14:3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 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募集资金严格 ...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4-24 14:3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 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 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不 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供 ...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4 14:30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召集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6][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6][7] 自行召集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12]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定后不得变更[12]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3]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授权委托 -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信息、代理人信息、股东指示、签发日期和有效期、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等内容[17] 会议主持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由相应人员主持[18] 报告披露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应作报告,独立董事报告最迟在发出通知时披露[18] 投票制度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20] 表决规则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发行优先股审议事项逐项表决[20]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1] 计票监票 - 股东会表决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结果[22]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22] 实施时间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实施[24]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次日公告[24]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特别决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8] 需审议交易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0] 担保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