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6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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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麒盛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04-18 08:56
关联交易决策金额标准 - 与关联法人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决定实施[1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足3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决定实施[1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决议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14] 关联担保及财务资助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6]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比例确定股权比例,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2] -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标准可免于审计或评估[22]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无抵押或担保,可申请豁免审议和披露[22]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参照前款规定执行[23] -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无其他关联情形,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交易可申请豁免审议和披露[23] 金融服务协议规则 - 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交易应披露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对比基准利率说明定价公允性[28] - 公司与关联人签金融服务协议需约定年度业务规模并在协议期内每年披露预计业务情况[28] 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同步披露[29]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30]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等情况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30] - 独立董事结合中介机构说明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并与年报同步披露[30] 日常关联交易规则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按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33] - 日常关联交易数量多可按类别预计年度总金额并提交审议披露[33] - 公司应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超出预计总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34]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按要求披露履行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披露[34] - 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明确具体条款[34] - 持续性或经常性关联交易需说明交易总量区间或确定方法及与前3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比较[3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36] 重大关联交易额外要求 -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价格超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需公告溢价原因并提供投票便利[36] - 公司应提供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报告,无法提供需说明原因并作风险提示[36] - 以未来收益预期估值方法评估资产定价的,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披露实际盈利与预测数差异[36] - 公司应与关联人就资产实际盈利不足预测数签订补偿协议[37] 监督机制 - 审计委员会应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监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并在年报发表意见[38][39]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2024-04-18 08:56
会议情况 - 2024年4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3名独立董事全到[1] - 推举周易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1] 议案审议 - 通过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4年度预计议案,3票同意[1][2] - 通过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预计议案,3票同意[3][4]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2024-04-18 08:56
综合授信 - 2024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15亿元[1] - 授信业务包括多种类型,额度可循环使用[1] 审批流程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议案[1][2] - 独立董事认为不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2] - 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4]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04-18 08:56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5]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过半数通过[15]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17] - 议案书面报董事会,董事会有权否决[17] - 规则自审议通过施行,解释修改权归董事会[20][21]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2024-04-18 08:56
独立董事评估 - 公司董事会评估三位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1] - 三位独立董事为李荣华、周易、张诚[1] - 三位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要求[1]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04-18 08:56
业绩总结 - 2023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4][5]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重要缺陷[17][20] 数据相关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和营收占合并报表对应总额之比均为100%[9] 未来展望 - 2024年公司将继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深入建设和优化[21] 其他新策略 - 2023年公司修订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21]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04-18 08:56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 ...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04-18 08:56
薪酬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2] - 董监高薪酬根据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考核确定[3] 考核与审议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高考核及政策制定[5] - 董事、监事津贴方案分别报相关会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5] 薪酬发放 -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监事领固定津贴按月发放[7] -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8] 体系调整 - 董监高薪酬体系随公司发展变化作相应调整[12]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04-18 08:56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3人为独立董事[4] - 董事会设立审计等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全为董事[5]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5] 董事长职责 -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10] - 董事长应按要求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18][19] - 董事长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并通报情况[40] 会议相关 - 董事会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各开一次定期会议[17] - 特定情况应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18] - 定期和临时会议通知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紧急可口头通知[20][21] - 书面会议通知变更需提前三日,临时会议需全体与会董事认可[22]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3] - 非现场方式召开以多种方式计算出席人数[25] 决议规则 - 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0]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开会,决议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0] - 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0] 其他人员职责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上报会议决议等材料[44]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需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异议意见[29] - 董事会按授权行事,不得越权[32]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32]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含多项内容,相关人员需签名[35][36]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38] -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特定董事可免责[40] -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44] - 特定情形公司应修改本规则,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授权董事会拟订草案,批准后生效[45] -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46]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4年4月修订)
2024-04-18 08:56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