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盛控股(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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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京首富”季昌群败诉,香港高院判定其需偿还近9亿港元本金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4 22:35
案件核心判决 -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丰盛控股主席季昌群败诉 需向两名原告偿还本金合计约8.99亿港元 并支付自2019年6月起计算的利息 市场估算总债务规模或高达12亿港元 [1] - 法院驳回季昌群关于受口头误导签署文件及协议无法律效力等抗辩 认定其作为经验丰富的上市公司主席 相关说法“内在不可信”且未能提供证据支持 [3] - 法院裁定季昌群需向第一原告伟图国际支付约4.59亿港元 向第二原告利达创投支付约4.40亿港元 并支付以最优惠利率加1%计算的利息 [4] 案件背景与协议内容 - 案件涉及季昌群与三家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签署的一份《备忘录》 原告方为伟图国际有限公司和利达创投有限公司 均为中国天元金融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2] - 根据《备忘录》 伟图国际作为“财富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出资6.8亿港元 享有约21.89%的综合年化收益率 利达创投投资于“足球基金”出资5.2亿港元 享有年化9%的固定回报 两笔出资合计达12亿港元 [2] - 协议约定季昌群承诺确保相关基金按约定支付固定回报及返还认购本金 若未能按时支付 则需通过购买原告基金份额的方式立即支付所有未付款项 [3]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认定《备忘录》存在有效对价 原告在被告违约时负有转让基金份额的义务 且原告同意暂缓行使追索权构成了法律上的“暂不起诉” 因此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3] - 证据显示季昌群下属员工直接参与协商并称季为“老板” 法官推断季昌群实际控制或关联于协议涉及的公司 这解释了其为何愿意签署《备忘录》承担个人责任 [4] - 由于季昌群及其下属员工均未出庭作证 法庭作出了不利推断 [4] 相关方背景信息 - 季昌群为丰盛控股主席 公司股价0.153港元 市值1亿港元 [1] - 季昌群于2002年创立南京丰盛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从建筑业起家 后扩展至新能源、医疗健康和生态农业等领域 2013年丰盛控股成功借壳上市 [4] - 季昌群在2018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中以289.8亿元身家排名第50 [4]
前“南京首富”败诉,最高或赔12亿港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4 16:50
案件判决核心 -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丰盛控股主席季昌群败诉,需向两名原告偿还本金合计约8.99亿港元,连同自2019年6月起计算的利息,市场估算总债务规模或高达12亿港元 [1] 诉讼背景与协议内容 - 案件源于季昌群与三家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签署的一份《备忘录》,原告为伟图国际有限公司和利达创投有限公司,均为中国天元金融集团子公司 [2] - 根据《备忘录》,伟图国际向“财富基金”出资6.8亿港元,享有约21.89%的综合年化收益率;利达创投向“足球基金”出资5.2亿港元,享有年化9%的固定回报,两笔出资合计达12亿港元 [2] - 季昌群在协议中承诺确保基金按时支付固定回报及返还本金,若违约则需立即购买原告基金份额以支付所有未付款项 [3] 法庭抗辩与裁决依据 - 季昌群抗辩称签署文件是因原告代表口头陈述该文件仅为内部报告、无法律效力,并辩称自己无意建立法律关系且协议缺乏对价 [3] - 法院认为季昌群作为经验丰富的上市公司主席,其关于受口头误导的说法“内在不可信”,且未能提供证据支持 [4] - 法官认定其虚假陈述抗辩不成立,且《备忘录》表面具有法律效力,故其无意建立法律关系的论点无基础 [5] - 法官指出《备忘录》存在有效对价,原告同意暂缓行使追索权构成了法律上的“暂不起诉”,因此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5] - 证据显示季昌群下属员工直接参与协商并称其为“老板”,法官推断季昌群实际控制或关联于协议涉及的公司,因其未出庭作证,法庭作出了不利推断 [6] 判决具体内容与个人背景 - 法院裁定季昌群需向第一原告支付约4.59亿港元,向第二原告支付约4.40亿港元,合计约8.99亿港元 [6] - 季昌群还需支付自2019年6月6日起、以最优惠利率加1%计算的利息,具体金额需由双方进一步核算或由法庭裁定 [6] - 季昌群为丰盛控股创始人,公司于2013年借壳汇多利上市,其通过收购中国高速传动、卓尔智联等公司,个人财富在2018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中以289.8亿元身家排名第50 [6]
丰盛控股建议委任栢淳为新任核数师
智通财经· 2025-12-23 12:27
公司治理与审计变更 - 丰盛控股董事会已议决建议委任栢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新任核数师 [1] - 该委任建议由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出 [1] - 新任核数师的委任须待公司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1] - 栢淳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将直至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1]
丰盛控股(00607)建议委任栢淳为新任核数师
智通财经网· 2025-12-23 10:13
公司治理与审计变更 - 丰盛控股董事会已议决建议委任栢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新任核数师 [1] - 该委任建议由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出 [1] - 新任核数师的委任须待公司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1] - 建议的核数师任期将直至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1]
丰盛控股(00607) - 建议委任核数师
2025-12-23 10:07
核数师变动 - 天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2025年6月26日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退任[3] - 建议委任中兴华郑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拒[3] - 董事会建议委任栢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新任核数师[3] 人员情况 - 截至2025年12月23日,公司有多名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7]
丰盛控股(00607.HK)与涉及资金挪用案没有关联

新浪财经· 2025-12-23 05:04
事件澄清 -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向丰盛控股澄清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 公司与报案人举报的涉及66.4亿人民币的资金挪用没有关联 [1][2] - 公安机关同时澄清 丰盛控股的所有董事和高管与报案人举报的66.4亿人民币资金挪用也没有关联 [1][2] - 公安机关已于上周将案件调查结果书面答覆报案人 即中国高速传动的全资子公司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1][2] 事件背景 - 此前 中国高速传动的全资子公司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报案人 就其相关应收预付款项合计66.4亿人民币涉嫌被挪用等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 [1][2] -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作为受理并侦查此案的刑事侦查机关 接待了丰盛控股的两名董事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律师 [1][2]
丰盛控股(00607):公安机关排除66.4亿资金挪用关联
智通财经· 2025-12-22 15:19
公司公告核心澄清 -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向公司董事及律师澄清 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公司与报案人举报的涉及66.4亿人民币的资金挪用没有关联 [1] - 公安机关同时澄清 公司的所有董事和高管与报案人举报的资金挪用也没有关联 [1] - 公安机关已于上周将案件调查结果书面答复报案人 [1] 事件背景与进展 - 事件源于中国高速传动全资子公司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就相关应收预付款项合计66.4亿人民币涉嫌被挪用等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 [1] -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是受理并侦查此案的刑事侦查机关 [1] - 公司两名董事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律师共同接待了公安机关的澄清 [1]
丰盛控股:公安机关排除66.4亿资金挪用关联
智通财经· 2025-12-22 15:14
核心事件澄清 -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向丰盛控股的董事及律师澄清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 公司与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报案涉及的66.4亿人民币资金挪用事件没有关联 [1] - 公安机关同时澄清 公司的所有董事和高管与前述资金挪用事件也没有关联 [1] - 公安机关已于上周将案件调查结果书面答复报案人 [1] 事件背景 - 报案方为中国高速传动的全资子公司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其就相关应收预付款项合计66.4亿人民币涉嫌被挪用等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 [1] -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是受理并侦查此刑事案件的机关 [1]
丰盛控股(00607.HK):公司与报案人举报的涉及66.4亿的资金挪用没有关联

格隆汇· 2025-12-22 15:11
核心观点 - 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丰盛控股及其董事和高管与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的66.4亿元人民币资金挪用案无关 [1] 事件背景与关联方 - 事件涉及丰盛控股此前进行的内部调查以及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发布的公告 [1] - 报案方为中国高速传动全资子公司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其举报相关应收预付款项合计66.4亿元人民币涉嫌被挪用 [1] 公安机关调查结论 - 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查确认,丰盛控股与报案人举报的涉及66.4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挪用没有关联 [1] - 公安机关确认丰盛控股的所有董事和高管与报案人举报的资金挪用也没有关联 [1] - 公安机关已于上周将案件调查结果书面答复报案人 [1]
丰盛控股(00607) - 内幕消息公告
2025-12-22 14:57
公司信息 - 公司为丰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607[2] 资金挪用事件 - 中国高速传动全资子公司报案应收预付款项66.4亿人民币涉嫌被挪用[3] - 公安机关确认公司及所有董事高管与66.4亿资金挪用无关联[3] - 公安机关上周将案件调查结果书面答复报案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