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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8 07:50
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填报规则 -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时,需填写从业人员的平台用户名称和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用户唯一标识码 [3] - 若从业人员收入实际来源于其注册的平台,则“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及“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均填写该平台及该账户的对应信息 [3] - 若从业人员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则“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实际销售服务所在的其他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和“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平台对应的信息 [4] 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操作示例 - 示例一:张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销售服务,其所有申报信息栏次均填写其在甲平台的账户信息“张某某”和“zhangsan123” [4] - 示例二:李某在甲平台销售服务,但收入通过乙平台支付,B企业在乙平台为其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和“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乙平台信息(“李某四”、“lisiABC”),而“收入来源”相关栏次则填写其实际提供服务的甲平台信息(“李某某”、“lisi123”) [5] 多平台收入汇总申报机制 - 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从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税务机关提供预填服务,在平台完成当月代办申报后,于月底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将汇总信息推送给相关平台企业进行确认式代办汇总申报 [6] - 示例一:陈某10月从A、B平台分别取得7万元和5万元收入,合计12万元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需补税1200元,税务系统在11月底归集信息并推送给A、B平台,平台需在12月15日前分别为其代办汇总申报缴税 [6] - 示例二:王某10月从A、B平台分别取得5万元和13万元收入,合计18万元,因B平台已为其申报并缴纳1300元增值税,税务系统在11月底将汇总信息推送给A平台,由A平台在12月15日前为其代办汇总申报缴税 [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流程 - 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功能,将2025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键带入到2026年继续使用 [18][19] - 操作流程包括:进入功能后点击“一键带入”,系统提示确认是否继续后,检查“可确认”状态的扣除信息并进行核对、修改或删除,最后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一键确认”完成带入 [19][20][21] - 系统提示若2026年度已存在填报信息,将被本次操作完全覆盖,需用户确认;同时,家庭成员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或已失效的扣除信息将无法被带入,需纳税人自行重新填报 [19][21]
近期12366热点问答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解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2 13:22
平台费用构成与报送规则 - 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包括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基础技术支持、广告推广、交易撮合等服务而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广告服务费、交易佣金等[3] - 互联网平台的不同运营主体分别收取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应由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合并计算填报[3] - 在例1中,店铺成交总额20万元,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合计金额为1万元,由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A企业作为报送主体在10月报送期内报送[4] 直播打赏收入涉税信息报送 -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规定报送MCN机构、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MCN机构在向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时,也需报送其涉税信息[6] - 在情形一中,直播间第三季度打赏收入200万元全部支付给MCN机构(B机构),该机构向网络主播刘某支付100万元,平台企业A需报送双方身份信息并将B机构标识为“专业服务机构”[6] -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需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的身份信息及100万元劳务报酬[7] 多重支付场景下的信息报送 - 在情形四中,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200万元分别支付给B机构140万元和网络主播刘某60万元,B机构再向刘某支付10万元,平台企业A需同时报送B机构和刘某的收入信息[9] -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在此场景下,需在报送表中于“劳务报酬”栏次填写支付给网络主播刘某的10万元收入[10] - 若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并已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则可不再重复报送[11]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查询 -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公众服务”下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栏”查询潜在合作伙伴是否为A级纳税人[20][22] - 查询时需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等信息进行搜索,系统会显示A级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若无信息则表明不是A级[23][26][27] - 该名单按月更新,通过补评、复评、修复等进入A级纳税人名单的,将在下月公布[24]
海淀法院审结涉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搬运案,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京报· 2025-05-13 02:53
案件核心判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海洋公司大量爬取、搬运时代公司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 - 法院判决海洋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时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1] - 海洋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判决现已生效 [4] 原告方主张 - 时代公司运营的甲平台是全国领先的互联网医疗平台之一 积累了大量诊疗相关内容和医生文章数据 [1] - 海洋公司经营的乙平台大量爬取甲平台的患者点评数据和医生科普文章数据 [1] - 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时代公司竞争优势并攫取其商业机会 [1] 被告方辩词 - 海洋公司辩称其平台与时代公司平台分属不同赛道 不存在竞争关系 [2] - 主张涉案数据归属于用户 时代公司不享有相应权益 [2] - 称其使用的系甲平台公开信息 未超过必要合理限度且已及时删除 [2] 法院审理认定 - 法院认定两家公司同处互联网医疗领域 用户群体和服务内容有重合 属于同业竞争者 [2] - 时代公司通过收集、存储、编排用户生成内容形成内容合集 获得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 [2] - 时代公司对于就医评价和医学科普文章合集享有的竞争性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 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 海洋公司抓取数据并在乙平台展示 导致乙平台对甲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后果 [3] - 该行为以几乎不投入成本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3] - 行为损害用户及消费者利益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