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钠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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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精准规制反垄断法上自然人经营者 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网· 2025-06-13 10:31
案件概况及垄断协议危害性 -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四家公司针对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2] - 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是生产地钠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地钠注射液被编入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推荐用药,用于重症新冠肺炎临床治疗 [3] - 2021年11月至2024年3月垄断协议实施期间,四家公司排除市场竞争导致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竞争性价格区间,损害下游制药企业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加国家医保经费支出和患者负担 [4] 追究自然人经营者责任的执法亮点 - 该案是我国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以来首次针对垄断协议组织者自然人进行处罚的案件,郭某某被处以500万元顶格罚款 [2][5] - 郭某某通过组织协调、牵线搭桥、信息传递等方式实质性促成垄断协议,虽无独立销售额但作为发起者和组织者被依法纳入规制对象 [9] - 该案标志着反垄断执法从企业法人向自然人延伸,实现对垄断行为全链条打击的重要突破 [5][10] 首次对经营者组织垄断协议行为进行处罚 - 该案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以来首次对经营者组织垄断协议的"组织行为"进行处罚 [11] - 郭某某积极组织并促成四家公司达成垄断协议,具体表现在行业会议上建立联系、传递涨价意向、推动达成口头协议、组织聚会协调等 [11] -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新增第十九条明确将"经营者"组织、帮助他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弥补原法律漏洞 [12][13] 自然人承担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观测 -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新增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垄断行为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15] - 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性甚至比一些法定刑更加严重,具有结构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特点 [16] - 域外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已建立对垄断行为的刑事追责机制,我国刑事追责体系仍显不足 [17]
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的立体化突破
中国经济网· 2025-06-13 10:31
药品垄断案件概述 - 天津市市监委对郭某某组织四家药企达成地钠原料药价格垄断协议案作出总额超3.6亿元的行政处罚 [1] - 涉案企业包括津药药业、浙江仙琚、江苏联环、西安国康四家地钠原料药主要生产企业 [2] - 地钠原料药是生产地钠注射液的关键原材料,后者在抗炎、抗过敏及新冠肺炎重症治疗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2] 处罚措施分析 - 对组织者郭某某处以500万元罚款,首次将第三方组织者纳入重点监管范畴 [3] - 对四家涉案企业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4] -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如津药药业总经理刘某等)分别处以60万元个人罚款,实行"双罚制" [5] - 津药药业和江苏联环因配合调查获得罚款减免,体现宽大政策灵活性 [6][7] 案件执法创新 - 罚款比例(8%)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及企业配合程度,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8] -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打破垄断协议形成的非法利益联合,恢复市场竞争 [10] - 案件首次实现对垄断行为全产业链(组织者-企业-个人)的责任覆盖 [3][5] 行业影响 - 地钠原料药价格下降直接降低制剂生产成本,减轻国家医保和患者负担 [11] - 案件释放强监管信号,遏制潜在垄断行为,促进医药行业技术创新和健康发展 [12] - 推动原料药行业从垄断依赖转向通过技术升级和成本控制获取竞争优势 [10] 执法启示 - 需加强药品产业链全环节监管,包括生产、销售及幕后组织者 [14] - 需完善对自然人组织者、宽大政策适用等特殊情形的法律细则 [16] - 调查取证能力提升对应对隐蔽垄断行为至关重要,需强化电子数据等技术手段 [15]
《反垄断法》修订后,如何精准规制自然人法律责任︱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5-05-19 12:00
案件核心事实与处罚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郭某某及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2] - 郭某某作为自然人被处以500万元的顶格罚款,津药等四公司因固定或变更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被追责 [2] - 该案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首例追究自然人作为垄断协议组织者责任的案件 [1][4] 垄断协议的具体行为与影响 - 垄断协议在2021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实施,涉及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该原料药是生产用于治疗新冠肺炎重症等地塞米松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 [2][3] - 郭某某通过组织行业会议、拜访企业、传递整合与涨价意向等方式,推动四家公司达成停止价格竞争、联合涨价的协议 [8] - 该行为导致原料药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竞争性区间,损害下游制药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增加国家医保支出和患者负担 [3] 法律与执法突破 - 2022年《反垄断法》新增第十九条,首次将“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本案是依据该条款对组织行为进行处罚的首例 [8][9] - 执法实践从仅关注企业法人责任向追究自然人经营者责任拓展,实现对垄断协议的全链条打击 [4][6] - 法律对经营者的定义涵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其行为的可归责性和主观意图受到强调 [5] 行业与市场启示 - 平台经济、医药、能源等竞争敏感型行业需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体系,反垄断义务可能上升为刑事风险 [1][15] - 原料药市场寡头格局存在较高竞争风险,上游价格垄断会直接传导至公共健康领域,影响药品可及性与定价合理性 [3][10] -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组织者可能通过数据、算法协调实施垄断,新规有助于增强反垄断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治理效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