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处罚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郭某某及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2] - 郭某某作为自然人被处以500万元的顶格罚款,津药等四公司因固定或变更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被追责 [2] - 该案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首例追究自然人作为垄断协议组织者责任的案件 [1][4] 垄断协议的具体行为与影响 - 垄断协议在2021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实施,涉及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该原料药是生产用于治疗新冠肺炎重症等地塞米松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 [2][3] - 郭某某通过组织行业会议、拜访企业、传递整合与涨价意向等方式,推动四家公司达成停止价格竞争、联合涨价的协议 [8] - 该行为导致原料药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竞争性区间,损害下游制药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增加国家医保支出和患者负担 [3] 法律与执法突破 - 2022年《反垄断法》新增第十九条,首次将“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本案是依据该条款对组织行为进行处罚的首例 [8][9] - 执法实践从仅关注企业法人责任向追究自然人经营者责任拓展,实现对垄断协议的全链条打击 [4][6] - 法律对经营者的定义涵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其行为的可归责性和主观意图受到强调 [5] 行业与市场启示 - 平台经济、医药、能源等竞争敏感型行业需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体系,反垄断义务可能上升为刑事风险 [1][15] - 原料药市场寡头格局存在较高竞争风险,上游价格垄断会直接传导至公共健康领域,影响药品可及性与定价合理性 [3][10] -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组织者可能通过数据、算法协调实施垄断,新规有助于增强反垄断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治理效能 [11]
《反垄断法》修订后,如何精准规制自然人法律责任︱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2025-05-19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