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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后,如何精准规制自然人法律责任︱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2025-05-19 12:00

经营者必须切实认识到反垄断不仅是合规义务,更可能上升为刑事风险,尤其是在平台经济、医药、能源等竞争敏 感型行业,企业必须建立起内部反垄断合规体系。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针对郭某某组织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津药等四公司")达成并 实施垄断协议进行行政处罚〔详见津市监垄处(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作为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 首例追究自然人作为垄断协议组织者责任的案件,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从企业法人向自然人延伸,实现了对垄断 行为全链条打击的重要突破,体现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提升执法精准度的重大意义。 案件概况及垄断协议危害性 根据目前官方和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2025年4月30日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向有关企业下发《行 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等四公司针对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下称"地钠原料药")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 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 断协议的行为,依据《反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