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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规范内部运作机制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2] 子公司管理基本原则 - 子公司发展战略需服从公司整体战略 实现协同发展 [2] - 母子公司为平等法人关系 公司以控股股东身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 重大事项决策 管理者选择和股权处置等权利 [3] -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依法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自负盈亏 [3] - 公司对子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批控制 [3] - 子公司应依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3] - 公司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经营 财务 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和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3] 子公司的设立及注销 - 子公司设立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 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突出主业 提高核心竞争力 [4] -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经公司投资论证并按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 [4] - 对已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应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 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及时清理注销 [5] - 子公司注册成立或注销后需及时向公司董秘办报送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 政府管理文件 工商资料和注销证明等文件 [5] 人事管理 - 子公司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依法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 [5] -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可委派或选举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 - 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并由控股子公司依法选举或聘任 [6] - 子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依法行使权利 督促子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协调母子公司工作 维护母公司利益 定期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6] - 上述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不得谋取私利 收受贿赂或侵占子公司财产 [7] - 子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接受年度考核 [7] -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并将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向母公司备案 [7] 财务管理 -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 委派人员需定期或不定期向母公司报告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 [8] -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活动实施管理控制 包括统一会计政策 制定合并财务报表 参与预算编制和资金控制等 [8] - 子公司需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执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 [8] - 子公司需每月向母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 每季度递交季度财务报表 会计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递交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预算报告 [9] 经营决策管理 - 子公司经营及发展规划需服从和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9] -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加强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和全程管理 [9] -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资产租赁 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等交易事项需按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10] -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 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 并可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0] 内部审计监督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包括经济效益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 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 [10][11] - 子公司需做好接受审计准备并主动配合 必须认真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11] - 子公司总经理离职时应当接受审计 [11]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 [11] 信息披露及信息资源管理 -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需依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11] -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11] - 子公司需在股东会 董事会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并及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 -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11][13] - 子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负责信息披露汇报工作 [12] - 子公司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需经公司董秘办批准 [12] - 子公司信息资源包括ERP OA及服务器存储信息等由公司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12]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2]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12]
ST长方: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 完善内部控制 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和《公司章程》[2] - 控股子公司定义为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 或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人员当选 或通过协议及其他安排实现实际控制的公司[2] -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 公开公平公正 关联方在股东会表决时需回避 利害关系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也需回避 董事会需判断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 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2]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确认 - 公司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2]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由前述主体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 由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及高管的法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及被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有特殊关系的法人[2]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以及被认定有特殊关系的自然人[3] -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符合关联人条件 或因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条件者 视同为关联人[4] -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涵盖购买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担保 租赁资产 管理合同 赠予 债务重组 许可协议 研发转移 放弃权利 采购原材料 销售产品 提供接受劳务 委托销售及共同投资等[4] - 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间交易不适用本制度[5]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与管理 - 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市场价格 若无市场价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 交易双方需在协议中明确定价方法[5] - 合同签订前需将文本及定价依据报财务部审查 关联交易需履行报批手续[6] - 财务部需在每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将上年度关联交易平均价格及相关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并跟踪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报董事会[6] - 董事会对价格有异议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6] 关联交易审核程序 - 职能部门遇到关联交易时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 内容包含关联人名称住所 交易项目及金额 定价原则及依据 必要性等[7] - 总经理审查关联交易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平性 需考虑关联交易标的属外购产品时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销售 属自产产品时价格按成本加合理利润且不显著高于第三方价格 属劳务代理租赁等项目时需取得合法有效定价依据[7] - 总经理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关联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向董事会提供议案[8]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低于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 由总经理审查批准实施[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 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需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9]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需累计计算[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对方需提供反担保[9]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提供的情形除外 此类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关联人的 需就存续担保履行审议程序 若未通过需提前终止担保[10] - 部分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包括公开招标拍卖 公司单方面获益 国家规定定价 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担保 以及按同等条件向董事高管提供产品和服务[10] - 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 需说明总金额 占同类业务比例 定价政策及依据 定价公允性及与第三方价格差异 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若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决议需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关联股东未回避则决议无效[11][12] 制度附则与解释 - 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适用本制度[12]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 "低于超过"不含本数[1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制度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 依后者执行[1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3]
ST长方: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总则 -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旨在加强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控制担保风险 保障资产安全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对外担保指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不包括公司自身债务担保及反担保 [1] -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1] - 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未经审批程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担保或请外单位担保 [1]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董事需审慎对待债务风险 [2]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 被担保人需满足条件: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事行为能力 产权关系明确 无不能合法存续情形 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无其他较大风险 [2] -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需提交资料: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关联关系资料 担保申请书含担保方式期限金额 近三年审计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借款主合同复印件 反担保条件资料 无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证明 其他重要资料 [2][3] - 公司财务部需调查核实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 出具书面意见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2]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资料不充分不得提供担保: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 最近3年财务文件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 曾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尚未偿还 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无改善迹象 未落实反担保有效财产 其他不能提供担保情形 [4]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对方应提供反担保 [4] -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需股东会审批的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为关联方担保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4] - 下列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必须提请股东会审议: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4]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时 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时 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 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后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情形的 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5]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若未能按比例提供 董事会应披露主要原因 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说明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5]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时 需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5]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需遵守本制度规定 [6] - 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前需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经营和资信情况 认真分析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行业前景 审慎决定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担保风险 [7] - 公司对外担保需按法律法规签订担保合同 合同至少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范围 保证期限 其他需约定事项 担保对象向多方申请担保时 需在合同中明确本公司担保份额或金额及相应责任 [7] -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或包含担保内容的法律文件 [7] - 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 应作为新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经常订立担保协议难以每份提交审议时 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 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8] - 公司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等情形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担保的 需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若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 交易各方需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交易等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比照担保规定执行 以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但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8] 对外担保日常管理 -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审批、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续管理及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8] - 财务部需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 及时清理检查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核对 保证存档资料完整准确有效 关注担保时效期限 [9] - 公司审计部每半年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发生违规担保时需及时披露 董事会需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改正违规担保行为 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 - 财务部需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 按月收集财务资料 按年度收集审计报告 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9] - 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需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 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 由于被担保人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 需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9][10]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或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 财务部需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10] -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公司需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未能按时履行 需及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1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 财务部需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10] - 公司作为保证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 需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10] 担保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信息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 具体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10] - 公司有关单位需采取必要措施 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担保信息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直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11] - 对于已披露担保事项 公司还需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11] 责任追究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董事会视损失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 [1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 需追究当事人责任 [11] - 公司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 [11] - 公司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处分 [11] -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 但公司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 公司给予相应处分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2] -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董事会需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2] 附则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1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2] -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12]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12]
ST长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35
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1] - 股份范围涵盖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包括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2] 股份管理 - 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 [2] - 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或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3] - 禁止买卖股票期间包括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及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 [3][4]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离职后六个月内及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4]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 [5] - 因离婚分配股份后 过出方和过入方各自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有股份总数的25% [5] -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基数为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总数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5]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所持股份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 [6] - 股份锁定期间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7] -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股份数据和信息 [2] - 需申报个人信息时点包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及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7] - 需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8]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需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8] - 减持计划需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和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等 [8] - 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披露变动前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和数量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9][12] - 持有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需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10] 责任追究 - 违反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或交由监管部门处罚 [10] - 违反制度买卖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记入诚信档案的 可要求引咎辞职 [10] 附则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解释及修订 [11]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11]
ST长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35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 [2]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职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2]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任生效日为公司收到报告之日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等 [3] - 董事辞任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3] - 公司必须解除职务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特定刑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8类情况 [3]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解任即日生效 [4]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 被解任人员可要求赔偿 公司需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5]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文件、印章、数据资产等 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5] - 离职后需继续履行尚未完成的承诺 并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5]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5] - 内部审计部门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职人员需配合调查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 [6]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责任追究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7]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7] - 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7]
ST长方(300301.SZ)拟公开挂牌打包转让坪山长方工业园和长方集团楼
智通财经网· 2025-08-04 13:21
资产转让计划 - 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打包转让坪山长方工业园区和长方集团楼 [1] - 标的资产评估值为3.74亿元 将以此作为首次挂牌底价 [1] - 首次挂牌未果时 二次挂牌价格不低于3.11亿元 [1] - 每次挂牌持续5个工作日 若两次均未成交则终止转让 [1] 交易执行细节 - 转让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 采用最高价竞得机制 [1] -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标的资产估值工作 [1]
联域股份(001326.SZ):部分智能照明产品支持通过5G网络环境,借助配套APP实现智能控制功能
格隆汇· 2025-07-29 08:35
智能照明技术研发进展 - 公司积极推进适应植物自控光谱和无线组网智能控制电路等新技术研发 [1] - 推动产品智能化与物联化水平提升 [1] - 部分智能照明产品支持通过5G网络配合APP实现智能控制功能 [1]
A股再现离婚,联域股份董事所持1600万元股票将一分为四
南方都市报· 2025-07-16 02:21
股东权益变动 - 联域股份董事徐建军离婚 所持50230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69%)将进行分割 [1] - 徐建军拟将125577股(0.17%)分割至前妻柳玉琴名下 需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过户 [1] - 徐建军拟将251154股(0.34%)分割给两名子女 每人获125577股 需待子女年满28周岁后过户 [2] - 以7月15日收盘价计算 分割前徐建军持股市值约1676.7万元 子女及前妻各获约419万元股票 [2] 公司基本情况 - 联域股份成立于2012年 2023年11月上市 主营中、大功率LED照明产品研发生产 [2] - 产品主要应用于户外、工业照明领域 并向植物照明、体育照明、防爆照明等特种领域扩展 [2] - 当前总市值24.43亿元 7月15日收盘价33.38元(当日下跌2.34%) [3] 财务表现 - 2024年营业收入14.71亿元 同比增长6.45% 但净利润1.01亿元 同比下滑33.89% [2] - 2025年上半年预计归母净利润1345万至1713万元 同比大幅下降77.57%至82.39% [3] - 业绩下滑主要由于市场内卷加剧导致增收不增利 [2]
耀泰股份冲刺北交所,“全职太太”任高管、应收账款过亿引关注
贝壳财经· 2025-07-15 08:48
公司上市动态 - 耀泰股份北交所IPO申请已获受理,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 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50万股,募集资金3.72亿元,用于LED智能照明器具生产线技术改造、泰国生产基地建设、研发中心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2] - 公司最初计划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后于2025年2月改道北交所,并于2025年5月调入新三板创新层 [3] 业务与市场 - 耀泰股份主营业务为户外照明灯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包括庭院照明、智能照明、太阳能照明和工作照明 [1] - 公司为安达屋、劳氏、家得宝、翠丰、施特朗等全球知名零售商和品牌商的重要合作伙伴,自有品牌包括"LUTEC"和"UME" [2] - 公司采用直销模式,自有品牌产品进入开市客、马斯达、乐华梅兰等大型零售商超线下渠道,并通过亚马逊、天猫、SHOPIFY等电商平台销售 [2] 财务表现 - 2022年-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87亿元、4.89亿元和5.5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779.58万元、6486.28万元和8523.97万元 [2] -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极高,2022年-2024年分别为95.60%、96.76%和97.18%,主要来自北美和欧洲客户 [6] - 2022年-2024年,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1086.42万元、-64.44万元和-765.47万元,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 [6] 公司治理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毅、张丽青夫妇,合计控股78.10% [4] - 张丽青曾为全职太太,2020年开始担任乐泰客监事,2023年起担任耀泰股份董事兼总经理助理,引发业内对其专业度的质疑 [5] - 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产生重大影响 [5] 运营风险 - 公司应收账款高企,2022年-2024年账面余额分别为9708.18万元、1.2亿元和1.08亿元,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487.35万元、602.31万元和544.29万元 [7] - 存货规模较大,2022年-2024年末账面价值分别为8787.94万元、8579.93万元和1.25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8.04%、34.21%和35.01% [8] - 公司面临国际贸易摩擦风险,若海外市场对进口产品施加更高税收政策,可能影响产品竞争力和客户采购 [6]
三雄极光: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4 13:15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7月召开 由监事会主席区艳琼女士召集和主持 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 监事会重新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 该议案曾于2025年4月24日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但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未获通过 [1] - 重新审议后同意再次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公告于2025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2] 历史议案披露情况 - 公司曾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1] -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已对未通过议案情况进行说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