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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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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获取审批手续盗采泥炭土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中国自然资源报· 2025-08-22 02:12
案件核心事实 - 被告人魏某国、张某、吕某三人合谋出资,以张某名义低价承包水库,以为水库清淤为掩饰盗采泥炭土 [1] - 2022年8、9月间,魏某国在杨某志帮助下非法获取水库清淤手续,后以清淤名义非法采挖并通过拍卖取得泥炭土 [1] - 经测量评估,七名被告人共盗采泥炭土81035.6立方米,价值584.96万元 [1] 司法裁判结果 - 吉林省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七人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2] - 法院判决扣押在案的泥炭土由通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2] -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2] 案件典型意义与行业特征 - 本案是打击非法获取审批手续盗采泥炭土的刑事案件,泥炭土富含有机质,是国家重要的矿产资源与珍贵的黑土土壤资源 [3] - 近年来非法开采泥炭土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特点,由“传统无证开采”向“披着合法外衣、行盗采之实”转变,犯罪隐蔽性更强 [3] - 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采矿为目的,低价承包水库并利用非法途径获取清淤手续进行盗采,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 [3] - 人民法院通过此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以“合法”外衣掩盖犯罪目的的盗挖行为,有力震慑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