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icon
搜索文档
100万亿资管产品,迎重磅新规
财联社· 2025-12-26 01:5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0号令)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25日正式下发《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0号令),旨在统一并强化银行理财、信托和保险资管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 [3] - 该办法的制定背景是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分散且标准不一,亟需构建统一规则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行为监管 [5] - 10号令主要规范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和保险资管产品,其中对理财产品的规范最为严格 [5] 新规覆盖的资产管理市场规模 - 新规所针对的三类资产管理产品总规模达99.53万亿元 [5] - 具体构成:银行理财市场规模约33.8万亿元,信托资产规模余额为32.43万亿元(截至2025年6月末),保险资管管理规模合计33.30万亿元(2024年数据) [5] 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五大主要修改要点 - **删除销售时强制披露“托管协议”要求**: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销售时必须披露托管协议的强制要求,与后文托管机构自行披露的规定相衔接,避免重复 [6] - **增加强制披露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正式稿新增规定,公募产品若成立不足一个月就披露过往业绩,则必须同时披露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此举旨在约束理财行业通过“打榜行为”误导投资者的现象 [7][8] - **增加并细化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正式稿对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更为严格,明确公募产品需按时披露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并新增“产品期限超过九十个自然日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存续期内至少披露一次定期报告”的要求 [9] - **细化现金管理类与非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展示方式**:正式稿根据产品特点区分披露要求,非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份额净值、累计净值等,现金管理类产品则需披露资产净值和年化收益率,该要求与行业现行做法一致 [10][11] - **新增和豁免临时报告披露情形**:正式稿新增规定,当产品穿透后持仓10%及以上的单笔资产发生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时,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临时披露;同时豁免了对投资标的本身即为不良资产的非标资产违约的临时披露义务,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12][13] 新规对行业的影响与意义 - 新规被视为重大进步,有助于解决当前银行理财信息披露规则过于简单的问题 [13] - 强化信息披露有助于促进资管机构更好地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投资者而言,规范、及时的信息披露能降低决策成本并增强投资信心 [13] - 从中长期看,新规有助于促进投融资双方良性互动和资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