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属
搜索文档
重录旧曲上线,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版权纷争再升级
犀牛财经· 2025-06-24 07:55
版权纠纷核心 - 邓紫棋与蜂鸟音乐围绕103首歌曲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已持续6年未解决[2] - 纠纷起源于2019年解约时公开的演艺工作安排及报酬结算矛盾[2] - 邓紫棋指控蜂鸟音乐存在毁约性违约并长期拖欠版税[4][7] 重录专辑争议 - 邓紫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法定许可条款重录旧作《I AM GLORIA》专辑[4] - 蜂鸟音乐声明拥有原作品著作权、词曲著作权及邻接权[5] - 蜂鸟音乐要求下架重制歌曲并保留追责权[5][7] 财务争议焦点 - 邓紫棋声称自2018年10月起未收到劳务费和版税[7] - 蜂鸟音乐2024年1月发布版权声明确认103部作品录音制作者权属[7] - 涉及作品包括《光年之外》《泡沫》等高传唱度歌曲[7] 行业深层问题 - 纠纷暴露音乐行业新人创作者被不平等长约绑定的顽疾[10] - 原始权利人(演唱者/词曲作者)的独立著作权主张与公司权益产生冲突[10] - 公播权管理机制(CASH协会)与法定许可条款成为争议解决的关键依据[4][7]
邓紫棋想重唱“自己的歌”,为什么那么难?
虎嗅· 2025-06-23 11:46
事件概述 - 邓紫棋于2025年6月推出重制版专辑《I AM GLORIA》,包含《泡沫》《光年之外》等早期代表作的重新录制版本 [1] - 蜂鸟音乐随即发布声明,指控该专辑未经授权传播重制录音版,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各平台下架相关作品,并威胁提起法律诉讼 [1] 著作权争议焦点 - 蜂鸟音乐主张根据2007-2022年间的合约,邓紫棋在合约期内创作的所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公司所有 [2] - 邓紫棋则主张部分作品在首次录制时未明示禁止他人重录,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法定许可"条款,她有权重录并支付合理报酬 [3] - 邓紫棋14岁时加入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保留了作品的公开传播权,这成为她绕开蜂鸟控制的法律依据之一 [4] 财务与合约背景 - 邓紫棋控诉蜂鸟拖欠版税长达6年,并在解约前仍有劳务费未支付,认为蜂鸟无权继续主张版权控制 [5] 法定许可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6][7] - 该条款适用的客体是他人已经合法录制并出版的音乐作品,邓紫棋此前为蜂鸟音乐录制的作品符合此标准,且其愿意支付合理报酬 [7] - 若蜂鸟音乐在首次录制时未明示禁止他人重录,邓紫棋的主张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8] 国际法定许可制度比较 - 美国著作权法在音乐领域应用广泛,1976年《版权法》第115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支付法定费用的前提下重制已合法录制的非戏剧性音乐作品 [9] - 英国《版权法》规定了多种强制许可情形,强调许可程序的规范性,由版权法庭或相关机构裁定 [12] - 德国《版权法》第61条以音乐作品录制为主,强调公平竞争与创作者信念保护 [13] - 日本《著作权法》详细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强调行政裁决与补偿机制的透明性 [14] - 《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也承认法定许可制度,在支持发展中国家获取教育、文化资源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5] 行业影响与启示 - 纠纷被视为华语乐坛创作者对抗资本控制的象征,若邓紫棋胜诉,可能推动立法明确"创作者重录权"及"未成年合约保护条款",重构音乐产业链的利益分配逻辑 [19] - 艺人在签约时,尤其是未成年艺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让渡重要权利,合理的合约审查机制和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20] - 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应在合同中明确界定,避免后续纠纷 [20] - 合理使用和重录权利的界定,是平衡创作者与版权方利益的关键 [20] - 此类事件可能推动音乐产业对合约条款、版税分配机制的重新审视,促进更公平的创作环境 [20]
邓紫棋重录维权:音乐行业版权乱象下,法律该如何破障
齐鲁晚报网· 2025-06-13 02:03
邓紫棋版权纠纷案例 - 邓紫棋因15岁时签订的全英文合约失去103首原创歌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邓紫棋"艺名商业使用权 [1] - 2019年解约后蜂鸟音乐注册艺名商标限制其演唱旧作 2024年主张独家版权导致《光年之外》等作品在短视频平台百亿播放量版税尽归前公司 [1] - 纠纷暴露音乐产业著作权归属不清、版税分配失衡、艺名商标权滥用等法律漏洞 [1] 法律破局路径 - 邓紫棋14岁加入香港作曲及作词家协会(CASH) 协会管理的公开表演权、网络传播权不随经纪合约转移 保留重新录制及传播权利 [2] - 运用《著作权法》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 蜂鸟音乐首次发行时未设置禁止声明 邓紫棋可合法重录旧作 [3] - 法律条款形成"避风港"机制 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传播需求 避免版权过度垄断 [3] 行业合同重构建议 著作权管理 - 合同应强制权利清单化 明确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权分成比例(如7:3) 保留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 [4] - 增设集体管理条款 将公开表演、广播等权利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 要求公司定期提交使用数据接受审计 [4] 版税分配机制 - 按使用场景差异化分成:线下演出票房15%-20% 流媒体按播放比例结算 单曲年播放超1亿次自动提升分成 [5] - 建立季度数据报表制度 30日内提供使用数据及分成明细 争议时引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艺名商标保护 - 合同明确艺名商标权归创作者 公司仅获合约期内非独占使用权 设置3-5倍违约金条款防止抢注 [5] - 限制艺名商业使用范围 跨界授权需支付50%以上授权费并获得创作者书面同意 [5] 解约保障机制 - 量化解约条件:连续两季度未支付版税或累计拖欠超50万元可单方解约 [6] - 解约后30日内收回著作权 公司需协助办理艺名商标注销或转让 否则按日支付1万元违约金 [6] - 建议制定行业示范合同 建立音乐合同备案平台 重点审查权利让渡比例、版税支付等条款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