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
搜索文档
重录旧曲上线,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版权纷争再升级
犀牛财经· 2025-06-24 07:55
版权纠纷核心 - 邓紫棋与蜂鸟音乐围绕103首歌曲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已持续6年未解决[2] - 纠纷起源于2019年解约时公开的演艺工作安排及报酬结算矛盾[2] - 邓紫棋指控蜂鸟音乐存在毁约性违约并长期拖欠版税[4][7] 重录专辑争议 - 邓紫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法定许可条款重录旧作《I AM GLORIA》专辑[4] - 蜂鸟音乐声明拥有原作品著作权、词曲著作权及邻接权[5] - 蜂鸟音乐要求下架重制歌曲并保留追责权[5][7] 财务争议焦点 - 邓紫棋声称自2018年10月起未收到劳务费和版税[7] - 蜂鸟音乐2024年1月发布版权声明确认103部作品录音制作者权属[7] - 涉及作品包括《光年之外》《泡沫》等高传唱度歌曲[7] 行业深层问题 - 纠纷暴露音乐行业新人创作者被不平等长约绑定的顽疾[10] - 原始权利人(演唱者/词曲作者)的独立著作权主张与公司权益产生冲突[10] - 公播权管理机制(CASH协会)与法定许可条款成为争议解决的关键依据[4][7]
邓紫棋版权纠纷背后:创作者与资本方的长期博弈,如何破局
南方都市报· 2025-06-24 02:14
版权纠纷核心 - 邓紫棋与前公司蜂鸟音乐就103首歌曲的录音、词曲版权归属存在争议,纠纷持续超过6年[1][4] - 蜂鸟音乐主张依据合约拥有邓紫棋合约期间创作的所有音乐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及邻接权[2][9] - 邓紫棋通过《著作权法》第42条"法定许可"条款及香港CASH协会授权,成功上线重录专辑《I AM GLORIA》[1][5] 法律条款应用 - 《著作权法》第42条允许录音制作者在支付报酬前提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5] - 该条款设计初衷为防止版权垄断,降低后续录音制作者授权交易成本,鼓励作品多元化传播[5][6] - 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单独取得,邓紫棋通过14岁加入的CASH协会获得该权利管理[7][8] 行业案例对比 - 泰勒·斯威夫特以3.6亿美元回购6张专辑版权[2][10] - 苏打绿因合约纠纷被迫改名"鱼丁系"并重录旧作[10] - 全球范围内类似争议反映传统"版权终身买断"模式与数字时代创作者主权意识的冲突[2][10] 商业模式演变 - 传统唱片工业中公司承担录制、发行、营销成本,创作者常签订权益让渡条款[11] - 数字时代降低创作门槛,个人工作室可能推出热门单曲,创作者更重视词曲版权保留[11] - 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降低音乐制作门槛,改变行业权力结构[11] 合约建议 - 需明确区分词曲著作权与录音制作者权归属[11] - 应细化授权范围、地域、期限及权利转让细节[11] - 建议保留签约证据,定期审查履约情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12]
邓紫棋想重唱“自己的歌”,为什么那么难?
虎嗅· 2025-06-23 11:46
事件概述 - 邓紫棋于2025年6月推出重制版专辑《I AM GLORIA》,包含《泡沫》《光年之外》等早期代表作的重新录制版本 [1] - 蜂鸟音乐随即发布声明,指控该专辑未经授权传播重制录音版,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各平台下架相关作品,并威胁提起法律诉讼 [1] 著作权争议焦点 - 蜂鸟音乐主张根据2007-2022年间的合约,邓紫棋在合约期内创作的所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公司所有 [2] - 邓紫棋则主张部分作品在首次录制时未明示禁止他人重录,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法定许可"条款,她有权重录并支付合理报酬 [3] - 邓紫棋14岁时加入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保留了作品的公开传播权,这成为她绕开蜂鸟控制的法律依据之一 [4] 财务与合约背景 - 邓紫棋控诉蜂鸟拖欠版税长达6年,并在解约前仍有劳务费未支付,认为蜂鸟无权继续主张版权控制 [5] 法定许可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6][7] - 该条款适用的客体是他人已经合法录制并出版的音乐作品,邓紫棋此前为蜂鸟音乐录制的作品符合此标准,且其愿意支付合理报酬 [7] - 若蜂鸟音乐在首次录制时未明示禁止他人重录,邓紫棋的主张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8] 国际法定许可制度比较 - 美国著作权法在音乐领域应用广泛,1976年《版权法》第115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支付法定费用的前提下重制已合法录制的非戏剧性音乐作品 [9] - 英国《版权法》规定了多种强制许可情形,强调许可程序的规范性,由版权法庭或相关机构裁定 [12] - 德国《版权法》第61条以音乐作品录制为主,强调公平竞争与创作者信念保护 [13] - 日本《著作权法》详细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强调行政裁决与补偿机制的透明性 [14] - 《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也承认法定许可制度,在支持发展中国家获取教育、文化资源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5] 行业影响与启示 - 纠纷被视为华语乐坛创作者对抗资本控制的象征,若邓紫棋胜诉,可能推动立法明确"创作者重录权"及"未成年合约保护条款",重构音乐产业链的利益分配逻辑 [19] - 艺人在签约时,尤其是未成年艺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让渡重要权利,合理的合约审查机制和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20] - 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应在合同中明确界定,避免后续纠纷 [20] - 合理使用和重录权利的界定,是平衡创作者与版权方利益的关键 [20] - 此类事件可能推动音乐产业对合约条款、版税分配机制的重新审视,促进更公平的创作环境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