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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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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2:10
股东大会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善麒现场主持 [1][4]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4] - 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与2025年7月26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完全一致 [2][4] 参会人员及股权结构 - 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8,274,13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81% [4] - 网络投票股东71人,代表股份852,44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0% [4] - 总出席股份数39,126,58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41% [4][5] 议案表决结果 - 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案获得通过,同意股数38,861,099股(99.1053%),反对24,431股(0.0623%),弃权41,167股(0.1053%) [5] - 关于补选邓二平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获得通过,同意股数39,058,289股(99.8895%),反对25,097股(0.0641%),弃权43,201股(0.1105%) [9] - 中小股东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86,151股(92.0067%),反对25,097股(2.9372%),弃权43,201股(5.0561%) [9] -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通过,同意股数39,047,695股(99.8947%),反对37,725股(0.0964%),弃权41,167股(0.1053%) [8] - 中小股东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75,557股(90.7669%),反对37,725股(4.4151%),弃权41,167股(4.8180%) [8]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通过,同意股数38,848,471股(99.8946%) [6] -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通过,同意股数38,848,471股(99.8946%) [6] -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通过,同意股数39,047,695股(99.8947%) [6]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订案通过,同意股数38,839,616股(99.8727%) [7] -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修订案通过,同意股数38,825,981股(99.8947%) [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案通过,同意股数38,848,471股(99.8946%) [7] - 累积投票制度修订案通过,同意股数38,848,471股(99.8946%) [7]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案通过,同意股数38,848,471股(99.8946%) [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案通过,同意股数38,848,471股(99.8946%) [8] 会议程序合法性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1][4][9] - 会议审议事项均属股东大会法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4] - 表决程序符合规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5]
聚石化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30 16:37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股东大会由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召集 [5] - 会议通知通过公告编号2025-041披露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审议事项 [5] - 现场会议于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并由董事长主持 [6] 出席会议人员及资格 -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31名代表公司股份总数未披露具体股数 [6] - 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60,740,465股占总股本50.0608% [6] - 网络投票股东23名代表股份未披露具体股数 [6] - 参会股东资格以2025年7月24日收盘后登记在册股东为准 [7] 表决程序与结果 - 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方式表决 [7] - 网络投票时间覆盖交易时段9:15-9:25、9:30-11:30、13:00-15:00及互联网平台9:15-15:00 [6] - 议案1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 [8] - 议案3与议案4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单独计票 [8] 法律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8]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 - 表决程序及结果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8]
澜起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2:13
澜起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7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晓纯、张美华律师进行法律见证 [1]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于2025年6月20日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于6月21日在上交所官网公告 [2] - 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共1,370名,代表股份571,588,106股(占比50.35%),其中现场参会10人/网络参会1,360人分别代表566,773,547股(49.92%)[3] - 会议审议议案与公告内容一致,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4] 相关ETF市场数据 食品饮料ETF(515170) - 跟踪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近五日下跌0.53%,市盈率19.74倍 [7] - 最新份额56.8亿份(增加450万份),主力资金净流出599万元,估值分位15.91% [7] 游戏ETF(159869) - 跟踪中证动漫游戏指数,近五日上涨6.77%,市盈率43.64倍 [7] - 最新份额52.6亿份(减少2亿份),主力资金净流入806.4万元,估值分位64.91% [7] 科创半导体ETF(588170) - 跟踪上证科创板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指数,近五日下跌0.87% [7] - 最新份额2.4亿份(减少400万份),主力资金净流入292.8万元 [7] 云计算50ETF(516630) - 跟踪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近五日下跌3.10%,市盈率100.57倍 [8] - 最新份额5.0亿份(减少200万份),主力资金净流出7万元,估值分位87.77% [8]
博众精工: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众精工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16 11:42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由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26日公告 [2] - 会议通知载明审议事项、股东权利、股权登记日及登记方式,议案内容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3] 出席会议人员及资格 -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64名,代表股份295,868,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4% [3] -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9名,网络投票股东55名代表股份357,268股(占比0.08%) [4] - 其他出席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资格均合法有效 [4] 议案审议与表决结果 - 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4] - 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议案通过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4][5]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出席资格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5]
汇通控股: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汇通控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3-31 09:26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后,于2025年3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25年3月31日正式召开 [2]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共489户,代表股份92,024,521股,占公司总股本126,030,000股的73.02% [2] - 会议通知公告时间符合法定要求,提前15日发布 [2] 参会人员资格 - 现场参会股东或代理人共6户,均出示身份证明及持股凭证,代理人额外提供授权委托书 [3] - 网络投票股东483户,身份经上交所交易系统认证 [3] - 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3] 表决程序与结果 -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在交易时段(9:15-9:25, 9:30-11:30)进行 [4][5] - 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获赞成股数91,926,221股(占比99.8931%),反对72,200股(0.0784%),弃权26,100股(0.0285%) [5] - 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赞成比例超过法定2/3门槛 [6][7]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资格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