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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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声称“正规三甲” 诱导红疹患者过度医疗 法院判决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央广网· 2025-11-18 05:04
案件核心事实 - 患者小林因身体出现红疹,通过网络搜索到某医院并就诊,该院工作人员声称其为“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医院” [1] - 小林在该院接受激光磨削术等诊疗方案,共支付医疗费61963元,但5个月后症状未好转 [1][2] - 行政监管部门后续处罚认定该医院实为一级医院,并非三甲医院,其工作人员作出了不真实答复 [2] -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院退还全部医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1][4] 法院认定的欺诈行为 - 医院虚构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将一级医院虚假宣传为三甲医院 [1][2][4] - 医院在对小林诊疗过程中,针对炎症的治疗属于在没有病症指征的情况下,诱导其实施不必要的治疗,属于过度医疗 [3] - 欺诈行为实施主体包括医疗机构本身及其医务人员、销售人员等其他服务人员 [5]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键条件 - 患者接受的医疗服务基于双方意思自治,价格属于自主定价,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及政府集中采购价格 [3][5] -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界定为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非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疾病 [5] - 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美容类纠纷,非医疗美容类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可视具体情况适用 [5] 行业监管与司法信号 - 湖北省黄石市一案例中,被诉医院被抽查的125份病例中有49.5%(约62份)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6] - 司法机关通过办案释放信号,对过度医疗等欺诈行为予以严惩,并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5][6] - 专家指出,现实中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和医学知识的高度不对称,过度医疗严重侵害患者权益并损害公共利益 [6]
虚假宣传、过度医疗,营利性医院被判“退一赔三”
新京报· 2025-11-11 12:57
案件核心判决与法律适用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 在特定条件下医疗纠纷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采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标准[1] -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 某医院因虚假宣传(谎称三甲医院)和过度医疗被法院判决退还患者医疗费6.2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2] - 法院认定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自主定价且患者为自费 医患关系属于自愿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 因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消费型医疗服务的司法界定 - 随着医疗需求向改善健康、提升形象等消费型服务转变 “患者”与“消费者”身份发生重合 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4] - 法院明确 医疗美容机构具有经营者特征 接受医美服务的个人具有消费者特征 此类案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 对于非医美类医疗纠纷 若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且就医行为属于消费行为 同样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标准 - 法院总结适用标准包括 医疗机构为营利性机构 医疗服务属市场自主定价且患者为全自费(未使用医保或政府采购价) 医患关系自愿形成且疾病治疗不属于强制缔约范围[5] - 司法机构希望通过典型案例明晰法律适用条件和消费欺诈典型情形 以“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督促医疗机构诚信经营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5]
话费最低50元起充?我的地盘该由我做主
中国新闻网· 2025-09-11 05:05
运营商与第三方平台话费充值限制事件分析 - 运营商被质疑取消低于50元的小额充值选项 第三方平台设置最低50元起充门槛 引发消费者权益争议 [1] - 运营商解释原因为与平台小额充值合同到期或对第三方渠道充值有限制 但实质上不再提供低额面额给第三方平台 [1] - 该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构成强迫交易违法行为 [2] 反垄断法律风险与处罚机制 - 根据《反垄断法》第22条 若运营商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及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罚款的行政处罚 [3] - 企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包括对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 [3] - 《反垄断法》提供柔性处理机制 若企业承诺在执法机构认可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后果 可终止调查并避免处罚 [3] 行业影响与发展建议 - 强行取消低额充值选项可能陷入垄断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的负面舆论 对行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均非良策 [1] - 企业应通过提供更优质新颖服务赢得消费者信赖 而非通过提高充值门槛提升营运收入 这将是更长远可持续的发展路径 [3] - 话费充值金额等同于消费者对套餐的消费选择 营收高低应由消费者决定 而非运营商或平台单方面限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