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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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稳压器”|什么是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7 13:25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 - 征收对象为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3] - 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现行机制计算核定 并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3] - 汽、柴油销售数量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的实际销售数量[3] - 直接生产销售汽、柴油的 销售数量以发票开具日期及数量为准 如无法提供发票则以无法确定销售日期的全月销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3] - 进口汽、柴油的 销售数量以报关日期及报关数量为准[3] - 委托加工汽、柴油的 销售数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签署日期及交货凭证确认 如没有交货凭证则以月度总交货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3] - 来料加工贸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贸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纳入征收范围[3] - 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具体缴纳方式需报征收机关核准 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3] - 缴纳渠道包括办税服务厅和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浙江) 通过电子税务局需向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缴费申报[3]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析 -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 医疗费用扣除额的归属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 属于第二年的支出[9][10] - 在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就诊 只要看病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 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享受扣除[11] - 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 扣除限额分别计算 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 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12] -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 纳税人日常看病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 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13] - 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以了解可享受扣除的自付金额[14] -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16]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17][18] - 目前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未纳入扣除范围[19] - 扣除政策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 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其中1.5万元是“起付线” 8万元是限额[20] -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未住院的医疗支出只要符合条件也可扣除[21][23] - 大病医疗扣除中的自付部分包含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政策并未对医保报销起付线下的自付部分做出排除规定[24]
什么是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9 14:38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基本定义 - 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由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缴纳的资金 [1] - 缴纳依据为企业的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即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 [1] 政策历史沿革 -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制度 [2] - 2016年12月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管理办法细化了准备金的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2] - 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3] 征收对象 - 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6] - 若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 [6] 计费与征收方法 - 准备金按照汽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 [8] - 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的确定方式包括直接生产销售的以发票开具日期及数量为准进口的以报关日期及数量为准委托加工的按加工合同签署日期及交货凭证确认 [10][11] - 来料加工贸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贸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纳入征收范围 [12] - 征收标准即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并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征收标准告知征收机关 [13] - 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纳准备金具体方式需报征收机关核准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4] 预算管理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为其他专项收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