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必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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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协议不能“过度索权”
新华日报· 2025-08-11 09:23
车险即将到期,不少车主反映频繁接到保险公司的陌生推销电话,对方甚至能准确说出个人信息。 有媒体调查发现,部分保险中介机构的用户注册协议或隐私协议中存在"授权将联系方式及间接用户画 像用于'合作伙伴产品推荐'"等侵权条款。 【责任编辑:杨鑫宇 编辑:杨鑫宇】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都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即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 范围。此外,为确保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可追溯性,防止销售误导,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发布《关于 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记录"投保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 但某些机构却将其扩大为收集浏览历史、点赞记录等无关数据。将满足监管的必要收集与商业目的的信 息收集混为一谈,有误导消费者、过度收集信息之嫌。 此类"沉默式"侵权条款往往隐藏在复杂的协议文本之中,较高的阅读成本和理解门槛,很可能让用 户在无准确认识的情况下,同意了服务提供者超出"最小必要"原则的信息收集,倘若用户阅读后不同意 协议,又得承担包括无法使用在内的潜在后果。 尽管近年来我国形成了由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的数据合规顶层法律框 架,开展了各类违法违规收集使用 ...